廊坊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廊坊市建筑業協會
第二條 廊坊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全市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工程勘察設計、建筑咨詢服務、建筑科技研究等經營活動的建筑業企業自愿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經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緊緊圍繞提升產業素質,加快行業發展這一主題,樹立為政府、為企業服務的意識,引導企業依靠技術進步,拓寬市場發展空間,提高經濟效益。維護企業權益,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使建筑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廊坊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廊坊市金光道42號城建大廈十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進行專題調研,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提供預案建議。
2、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推進行業管理,協調行業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引導推動建筑業企業或機構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開展評優選優工作,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的競爭力。
4、經政府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范、組織實施、行業統計、達標評估、承擔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科技進步項目鑒定、工法評審的具體工作,并接受委托部門的監督管理。
5、加強與各級區市建筑業協會工作聯系,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和信用機制,規范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誠信建設,表彰和獎勵守法誠信企業。
6、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開展技術、質量、安全、法律咨詢服務。
7、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開展技術與管理人才的培訓,舉辦各類研討會、觀摩交流會,不斷提高企業和隊伍素質。
8、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表彰和獎勵行業中的優質工程項目、優質企業、專業人才。
9、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與建筑業相關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行業組織;凡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裝飾工程的施工、教學、科研、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等的企事業單位,承認協會章程,自愿申請參加,經批準均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必須是熱愛建筑業,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實踐經驗的經濟技術資深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全體會員或經各部門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協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并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若干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二)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兩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監事會的職責:對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成員變動由會長辦公會提出,監事會研究通過,下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并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任期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并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可由會長擔任,但須經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協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受會長委托簽署本團體有關文件;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捐贈;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為了保證協會開展正?;顒?,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會員單位及時交納會費。會員單位交納會費按年度計收,收取時間為每年度的六月底前一次繳清。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經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并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指導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入會說明
申請加入廊坊市建筑業協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
(三)團體會員必須是經各市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區域性同行業社團和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本行業的專業協會;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企業,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建筑構件和建筑制品生產企業,建筑業科研、院校、勘察設計、建筑中介服務和從事建筑技術經濟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必須是熱愛建筑業,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和實踐經驗的經濟技術資深人員。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有權要求本協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先取得本協會的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本協會的工作,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廊坊市建筑業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填表說明
入會的企業請下載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和《會員登記表》一式二份,蓋上公章,上傳廊坊市建筑業協會網或寄(送)廊坊市城建大廈10樓建筑業協會辦公室。
聯絡人:崔佑敏 張心忠 電話:0316-5261099
建筑業協會群:
地 址:廊坊市金光道42號城建大廈10樓
郵 編:065000
廊坊市建筑業協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單位名稱 (蓋章) | |||
企業性質 | 資質等級 | ||
法人代表 | 電話 | ||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傳 真 | ||
單位郵箱 | 登記號(由建協秘書處填寫) | ||
審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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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 章 年 月 日 |
申報時間: 年 月 日
建筑業協會單位會員登記表
一、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 |||||||
企業性質 | 資質等級 | ||||||
法定代表人 | 電 話 | ||||||
總 經 理 | 電 話 | ||||||
職工平均 人 數 | 管理人員 人 數 | ||||||
技術裝備率 (元/人) | 上年產值 | ||||||
通訊地址 | |||||||
聯 系 人 | 聯系電話 | 郵 編 |
二、主要工程業績
序號 | 工程名稱 | 工程規模 | 完成時間 | 獲獎情況 |
三、主要裝備情況
序號 | 名 稱 | 數 量 | 型 號 | 廠 家 | 購買時間 |
四、職工情況
領導層 | 姓 名 | 年 齡 | 職 務 | 職 稱 | 文化程度 | ||||||
技術人員 | 總人數 | ||||||||||
高級職稱人數 | 中級職稱人數 | 初級職稱人數 | 注冊人員 | ||||||||
建造師 | 會計師 | 造價師 | 其它 | ||||||||
工人 | 總人數 | ||||||||||
固定工 | 勞務工 | 技工數 | 持證人數 | ||||||||
附復印件:1、資質證書;2、營業執照;3、安全生產許可證;
說明:表格不夠可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