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
實施細則
(試行)
2019年8月
目 錄
4.9 其他 112
5.1 建筑材料進場檢驗資料 123
5.2 施工試驗檢測資料 124
5.3 施工記錄 125
5.4 質量驗收記錄 126
6 安全管理資料 126
6.3 腳手架工程資料 127
6.4 起重機械資料 127
7 附則 130
圍繞“落實主體責任”和“強化政府監管”兩個重點,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及其他參建單位主體責任,堅持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并重、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并重、質量安全行為與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業改革與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嚴格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保證工程質量安全,著力構建工程質量安全提升長效機制,全面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推動全省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
1.2.1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6)《河北省建筑條例》;
(7)《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9)《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10)《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1)《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12)《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1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14)《河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
(15)《河北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16)《河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17)《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1.2.2 部門規章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3)《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6)《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
(7)《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
(8)《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
(9)《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10)《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1.2.3 技術標準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
《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2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
《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9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
《建筑給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2002
《建筑電氣安裝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03
《給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8
《建筑電氣照明裝置施工與驗收規范》GB50617
《智能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9
《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310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GB50601
《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
《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
《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J/T50107
《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
《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規范》GB51004
《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規范》GB 50496
《大體積混凝土溫度測控技術規范》GB/T51028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技術規范》JGJ6
《鋼筋機械連接技術規程》JGJ107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
《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50345
《建筑工程動氣冬期施工規程》JGJ/T104
《蒸壓加氣混凝土建筑應用技術規程》JGJ/T17
《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103
《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50326
《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
《建筑施工組織設計規范》GB/T50502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GB10055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0194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
《高處作業吊籃》GB191
《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50905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 59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
《龍門吊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 88
《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30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 146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查技術規程》JGJ 160
《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196
《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
《建筑施工升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215
《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 231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標志設置技術規程》JGJ 348
1.2.4 政策性文件
(1)《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7〕143號)
(2)《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快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冀發〔2017〕35號)
(3)《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42號)
(4)《關于嚴格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建質〔2014〕44號)
(5)《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建質〔2014〕123號)
(6)《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24號)
(7)《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
(8)《關于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建質〔2017〕242號)
(9)《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建質〔2017〕57號);
(10)《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建質〔2014〕111號);
(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
1.3 適用范圍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2 行為準則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體系,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質量安全責任,特別是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兩書兩牌一檔案”制度。對各方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實施動態監管。通過信息管理服務系統等信息化手段規范執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從業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從業人員,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加大執業責任追究力度。
1. 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建設工程相關業務時,其簽訂的合同應明確質量、安全標準和責任;
(2)建設單位不得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串通,在工程建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相關強制性標準確需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后生效;
(4)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價款支付擔保;
(5)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及時辦理備案;
(6)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7)建設單位應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并應按照河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及相關文件規定和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施工安全;
(8)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9)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2. 勘察、設計單位
(1)勘察設計單位應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負相應質量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對其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3)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4)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5)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6)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3. 施工單位
(1)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2)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
(3)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4)分項、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經自檢合格的,應當向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申請驗收,上道工序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5)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質量管理人員,不得同時承擔兩個以上大中型工程主體部分的施工業務,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職責;
(6)項目負責人的變動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7)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8)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現場施工安全負總責,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9)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顚S?,不得挪作他用;
(10)建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管理制度,編制花名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11)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12)總承包單位應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13)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14)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15)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4. 監理單位
(1)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工程質量、現場施工程序實施監理;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由滿足投標文件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4)監理工程師應當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5)監理工程師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書面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
(6)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應嚴格履行職責,對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施工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并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7)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提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行為應當拒絕。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
(8)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驗的分項、分部和隱蔽工程進行質量檢查,簽署驗收意見;
(9)監理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及時提交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10)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11)監理單位應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12)監理單位應當監督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13)總監理工程師的變動應當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向施工單位提供書面變更通知;
(14)監理單位應將與安全生產監理有關的全部資料歸檔保存。
5. 檢測機構
(1)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2)檢測機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3)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危及建筑物結構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
(4)檢測機構應當使用檢測業務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檢測數據適時上傳系統;
(5)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6)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危及建筑物結構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報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
2.1.2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施工單位應取得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2.1.3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工程項目負責人。
1.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2.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2.1.4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1.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
2.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3.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4.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進行監理,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1.5 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1.6 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工程建設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工程一線建筑工人的管理應該按照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執行。
2.1.7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應當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危大工程清單管理、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現場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加強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和隱患承擔相應責任。
1. 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政策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可與施工許可合并辦理的,應合并辦理,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后并在提供相關材料后納入監督范圍。
2. 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工程。
(1)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及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
(2)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并按照法定招標程序發包;
(3)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招標投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4)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5)加強事后檢查,對于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出現上述違法行為的,應依法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3. 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正確處理工期與質量的矛盾,建設單位在招標前明確總工期,合理確定涉及結構安全的地基與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節點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質量。
4. 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工作。
(1)質量檢測業務,應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且檢測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非建設單位委托檢測的,只作為企業內部質量保證措施,其檢測報告一律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評價和鑒定的依據。
5.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審圖機構審查,審查合格方可使用。
(1)建設單位自主選擇與建設規模相符合的審查機構,簽訂委托審查合同,委托開展審查業務。但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嚴格落實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發現問題的,設計單位必須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嚴禁以設計變更代替原圖修改。
(3)審查不合格的,審查機構應當將施工圖退回建設單位,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書,說明不合格原因,并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6. 對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重新進行報審,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2)嚴格執行重大設計變更文件審查制度,涉及地基基礎與主體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節能保溫的設計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組織施工。
7. 提供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
8. 組織圖紙會審、設計交底工作。
(1)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在會審前整理成會審問題清單,由建設單位在設計交底前約定的時間提交設計單位,圖紙會審記錄由施工單位整理,與會各方會簽;
(2)在建設單位主持下,由設計單位向各施工單位(土建施工單位與各設備專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建設單位進行設計交底,主要交待工程的功能與特點、設計意圖與施工過程控制要求等。
9. 按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應符合要求。
(1)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拌瀝青混凝土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有產品出廠質量證明文件和產品使用說明書;
(2)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拌瀝青混凝土等進行現場取樣,并送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抽查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10. 不得指定應由承包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除建設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指定生產廠或者供應商。
11. 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并及時進行竣工結算。
2.2.2勘察、設計單位。
1. 在工程施工前,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2. 及時解決施工中發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分析,并對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 按規定參與施工驗槽。
2.2.3 施工單位
1. 不得違法分包、轉包工程。
(1)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專業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專業作業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
(2)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
(3)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應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派駐人員應與施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且應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應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5)應由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得由其他單位或個人采購、租賃,施工單位應提供有關采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
(6)施工單位不得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7)除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外,專業工程或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應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8)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應有工程款收付關系,若施工單位收到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需有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
2. 項目經理資格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1)項目經理資格應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并具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
(2)項目經理的變更手續合規、齊全。
3. 設置項目質量管理機構,配備質量管理人員。
(1)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配備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質量管理人員;
(2)項目質量管理人員的變更手續合規、齊全。
4. 編制并實施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項目負責人主持編制;
(2)施工組織總設計應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審批;
(3)施工組織設計經過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后,由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組織實施。
5. 編制并實施施工方案。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方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工程實行分包的,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2)施工方案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
(3)重點、難點分部(分項)工程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審,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
(4)施工方案經過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批后,由施工技術管理人員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交底,并組織實施。
6. 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
(1)應按分項工程實施三級技術交底。企業技術負責人對項目技術負責人進行技術交底,項目技術負責人對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技術交底,施工員對班組進行技術交底;
(2)技術交底的內容應包括:適用范圍、施工準備、施工工藝、質量標準、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等內容。
7. 配備齊全該項目涉及到的設計圖集、施工規范及相關標準。
施工現場應配備設計文件中引用的設計圖集、施工規范及相關標準。
8. 由建設單位委托或按規定由施工單位負責進行進場檢驗見證取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未經監理單位見證取樣并經檢驗審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報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 嚴格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
嚴格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方案,并組織實施,若在施工過程中出現應修改的內容,需按審查程序報送建設單位進行變更。
10. 嚴格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11. 做好各類施工記錄,實時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的內容。
各類質量管理施工記錄應由施工技術管理人員進行編寫,并與工程建設同步,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12. 按規定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13. 按規定做好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質量報驗工作。
14. 按規定及時處理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做好記錄。
(1)對于發生的質量問題應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組織施工人員及時處理。并形成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2)對于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書)和相關責任人應當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保護現場,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調查、詢問,并形成質量事故調查報告。
15. 實施樣板引路制度,設置實體樣板和工序樣板。
(1)現場應設置樣板集中展示區或樣板間,包括材料樣板、加工樣板、工序樣板;
(2)可根據工程施工中的重點和難點,確定實物樣板內容;
(3)受條件限制無法制作實物樣板的,應有圖片樣板并配以文字介紹;
(4)樣板施工前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對樣板制作進行詳細的技術交底;
(5)樣板完成后,由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共同驗收,并留存樣板驗收資料。
16. 按規定處置不合格試驗報告。
當收到不合格試驗報告信息時,應立即停止所涉及到不合格報告對應材料部位的施工,向項目技術負責人匯報,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據整改方案進行落實。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及時督促施工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對不合格情況涉及事項進行處理,并要求施工單位上報不合格情況的處理報告,并做好記錄工作。
2.2.4 監理單位
1. 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應符合要求,并到崗履職。
2. 配備足夠的具備資格的監理人員,并到崗履職。
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配備專業配套、數量足夠的監理人員,且應當與投標文件、合同約定及監理規劃人員名單一致。履行監理職責,對工程實施監理。
3. 編制并實施監理規劃。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4. 編制并實施監理實施細則。
針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相應工程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5. 對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2)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施工進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施工合同要求;資金、勞動力、材料、設備等資源供應計劃應滿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科學合理。
(3)施工方案審查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編審程序應符合相關規定;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應符合有關標準;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6. 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投入使用或安裝前進行審查。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施工單位報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性能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
7. 對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認。
8. 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做好旁站記錄。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制定旁站監理方案,明確旁站監理的范圍、內容、程序和旁站監理人員職責等;
施工企業應當于24小時前將需要實施旁站監理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書面通知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安排旁站監理人員按照旁站監理方案實施旁站監理并做好記錄。
9. 對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做好巡查記錄。
10. 對施工質量進行平行檢驗,做好平行檢驗記錄。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同時,按有關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進行平行檢驗。
11. 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
隱蔽工程施工完,隱蔽前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如實填寫驗收記錄,報項目監理機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質量員等進行驗收。
12. 對檢驗批工程進行驗收。
檢驗批施工完,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如實填寫驗收記錄,報項目監理機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質量員進行驗收。
13. 對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規定進行質量驗收。
(1)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全部施工完,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如實填寫驗收記錄,報項目監理機構,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3)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
(4)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應參加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的驗收。
14. 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復查質量問題整改結果。
項目監理機構應針對現場質量問題簽發質量問題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回復,針對較為嚴重的質量問題要求制定專項整改方案,并附具影像資料進行回復。質量問題通知單簽發手續應齊全,質量問題整改結果的復查應及時、資料齊全。
2.2.5檢測機構
1. 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應在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
2.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3. 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從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銷售、開發和咨詢工作;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 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
6. 應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2)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檢測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篡改數據;
(3)不得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出具檢測報告。
7. 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 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對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建立臺賬,應及時將不合格報告通知監理及委托單位,并將不合格報告即時通過網絡上傳至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 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設置檔案管理員,負責檔案資料收集、整理、立卷、編目、歸檔、借閱等工作。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確保電子文件檔案內容與紙質文件一致。
2.3 安全行為要求
2.3.1 建設單位
1. 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有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
2. 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中應明確安全責任,并加強履約管理。
3. 按規定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4. 在組織編制工程概算時,按規定單獨列支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
5. 在開工前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相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6.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7.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2.3.2 勘察、設計單位
1.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2. 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3. 設計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設計文件中提出特殊情況下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2.3.3施工單位
1. 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安管人員。
(1)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并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設置項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管人員;
(2)項目安全管理人員須符合項目管理人員配備相關規定,與投標文件一致,并具備相應資格;
(3)項目安全管理人員的變更手續合規、齊全;
(4)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安管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
配備:
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專業承包單位應當至少配置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人數。
2. 項目負責人、安管人員與施工安全監督資料一致。
3.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按要求進行考核。
4. 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5. 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安裝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號工、架子工、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6. 按規定對項目進行安全檢查。
7. 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加強履約管理。
8. 按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
9.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0.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1)在編制概算、最高限價或標底、工程招投標時應按計價依據規定計算:基本費按計價依據給定費率及調整系數計算,增加費按最高費率計算。建立安全措施費用管理制度,按計劃實施,并建立完整的安全措施費臺賬。相關支付憑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留存現場存檔備查;
(2)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計劃、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包人預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不得低于中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不得低于中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的4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依據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時按照本意見測定費率后調整。
(3)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報總承包單位批準后實施并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
11. 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12. 按規定執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13. 按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14. 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2.3.4 監理單位
1. 按規定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2. 針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在相應工程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3. 按規定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4. 按規定審核各相關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管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并做好記錄。
2.3.5 檢測機構
1. 檢測機構應在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內開展檢測業務。
2. 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3. 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從事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銷售、開發和咨詢工作;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4. 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5. 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6. 應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按規定的檢測程序及方法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2)保證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檢測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篡改數據;
(3)不得超出技術能力和資質規定范圍出具檢測報告。
7. 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8. 應當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
對檢測不合格的檢測項目建立臺賬,應及時將不合格報告通知監理及委托單位,并將不合格報告即時通過網絡上傳至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9. 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應設置檔案管理員,負責檔案資料收集、整理、立卷、編目、歸檔、借閱等工作。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確保電子文件檔案內容與紙質文件一致。
3 工程實體質量控制
3.1 地基基礎工程
3.1.1 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基槽驗收。
1. 天然地基、地基處理工程、樁基工程應進行基槽驗收,應由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建設等各方相關技術人員共同參加。
2. 驗槽時,現場應具備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輕型動力觸探記錄(可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的情況除外)、地基基礎設計文件、地基處理或深基礎施工質量檢測報告等。
3. 驗槽應在基坑或基槽開挖至設計標高后進行,對留置保護土層時其厚度不應超過100mm,槽底應為無擾動的原狀土。
3.1.2 按照設計和規范要求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進行輕型動力觸探
(1)承壓水頭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標高,觸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時;
(2)基礎持力層為礫石層或卵石層,且基底以下礫石層或卵石層厚度大于1m時;
(3)基礎持力層為均勻、密實砂層,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時。
3.1.3 地基強度或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等承載力檢驗,應達到設計要求,檢驗數量每300㎡不應少于1點,超過3000㎡部分每500㎡不應少于1點,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
3.1.4 復合地基的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砂石樁、高壓噴射注漿樁、水泥土攪拌樁、土和灰土擠密樁、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夯實水泥土樁等復合地基承載力應達到設計要求,復合地基承載檢驗數量不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應少于3處。有單樁承載力或樁深強度檢驗要求時,檢驗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0.5%,且不應少于3根。
3.1.5 樁基礎承載力檢驗結果符合設計要求。
1. 工程樁應進行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檢驗。 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時,應采用靜載試驗的方法對樁基承載力進行檢驗,檢驗樁數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3根,當總樁數少于50根時,不應少于2根。在有經驗和對比資料的地區,設計等級為乙級、丙級的樁基可采用高應變法對樁基進行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應少于10根。
2. 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且不應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臺下的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1根。
3.1.6 對于不滿足設計要求的地基,應有經設計單位確認的地基處理方案,并有處理記錄。
當地基不滿足設計要求時,經設計單位確認地基處理方案后,應由施工單位編制地基處理技術方案經設計、建設、監理單位批準后方可進行地基處理,并形成處理記錄。
3.1.7 填方工程的施工應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施工前應檢查基底的垃圾、樹根等雜物清除情況,測量基底標高、邊坡坡率,檢查驗收基礎外墻防水層和保護層等?;靥盍蠎显O計要求,并應確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圍、鋪土厚度、壓實遍數等施工參數。
2. 施工中應檢查排水系統,每層填筑厚度、輾跡重疊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機質含量、壓實系數等,填實厚度及壓實遍數根據圖紙壓實系數及壓實機具確定。
3.施工結束后,應進行標高及壓實系數檢驗。
3.2 鋼筋工程
3.2.1 確定細部做法并在技術交底中明確。
3.2.2 清除鋼筋上的污染物和施工縫處的浮漿。
3.2.3 對預留鋼筋進行糾偏。
糾偏建議采取下列方式:
1. 側邊焊接法:側邊焊接法適用于墻體、柱內偏移較小的情況。偏位筋要逐漸向上層墻、柱角筋過渡,進行兩筋的焊接。
2. 植筋補強法:適用于向墻體、柱內偏移較大的情況。植筋時為保證植入鋼筋的錨固長度和穩固性,植筋孔灌漿要飽滿并符合強度要求。
3. 截筋和植筋補強聯合作用法:截筋和植筋補強聯合作用適用于向墻體、柱外偏移較大的情況。把偏位較大的角筋截斷,在鋼筋的正確位置上進行植筋,新植的鋼筋作為墻、柱的豎向主筋。
3.2.4 鋼筋加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鋼筋采用機械設備調直時,調直設備不應具有延伸功能。當采用冷拉方法調直時,光圓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帶肋鋼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鋼筋調直過程中不應損傷帶肋鋼筋的橫肋。調直后的鋼筋應平直,不應有局部彎折。
2. 鋼筋彎折的彎弧內直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光圓鋼筋,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2.5倍;
(2)400MPa級帶肋鋼筋,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4倍;
(3)500MPa級帶肋鋼筋,當直徑為28mm以下時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6倍,當直徑為28mm及以上時不應小于鋼筋直徑的7倍;
(4)位于框架結構頂層端節點處的梁上部縱向鋼筋和柱外側縱向鋼筋,在節點角部彎折處,當鋼筋直徑為28mm以下時不宜小于鋼筋直徑的12倍,當鋼筋直徑為28mm及以上時不宜小于鋼筋直徑的16倍;
(5)箍筋彎折處尚不應小于縱向受力鋼筋直徑。
3.2.5 鋼筋的牌號、規格和數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任何鋼筋代換方式,都要征得設計單位的同意?;蛘咪摻畹钠贩N、級別或規格需作變更時,均應辦理設計變更文件。
3.2.6 鋼筋的安裝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鋼筋位置應通過測量放線的方式進行控制。
3.2.7 保證鋼筋位置的措施到位。
1. 按設計要求將墻、柱斷面邊框尺寸線標在各層樓面上,然后把墻柱從下層伸上來的縱筋用兩個箍筋或定位水平筋分別在本層樓面標高及以上500mm 處與各縱筋點焊固定,以保證各縱向受力筋的位置。
2. 基礎部分墻柱插筋應為短筋插接,逐層接筋,并應用使其插筋骨架不變形的定位箍筋點焊固定,還可采取加箍、加臨時支撐等穩固的支頂措施。
3. 鋼筋安裝應采用定位件固定鋼筋的位置,并宜采用專用定位件(預制混凝土定位件),定位件應不低于混凝土的設計強度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數量、間距和固定方式應能保證鋼筋的位置。
3.2.8 鋼筋連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2. 鋼筋的接頭宜設置在受力較小處,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中,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區范圍內不宜設置鋼筋接頭,且不應進行鋼筋搭接。同一縱向受力鋼筋不宜設置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接頭。
3. 當縱向受力鋼筋采用機械連接接頭或焊接接頭時,設置在同一構件內的接頭宜相互錯開,縱向受力鋼筋的接頭在受拉區不宜超過50%,接頭不宜設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區。
4. 綁扎接頭梁、板類構件不宜超過25%,基礎筏板不宜超過50%,柱類構件不宜超過50%。
3.2.9 鋼筋錨固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鋼筋的錨固長度分為基本錨固長度及抗震設計時基本錨固長度。
2. 鋼筋的錨固長度根據鋼筋的種類及混凝土的強度等級確定。
3. 環氧樹脂涂層帶肋鋼筋的錨固長度乘以1.25的系數。
3.2.10 箍筋、拉筋彎鉤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對一般結構構件,箍筋彎鉤的彎折角度不應小于90°,彎折后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5倍;對有抗震設防要求或設計有專門要求的結構構件,箍筋及拉筋彎鉤的彎折角度不應小于135°,彎折后平直段長度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10倍和75mm兩者之中的較大值。
2. 圓形箍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其受拉錨固長度,且兩末端均應作不小于135°的彎鉤,彎折后平直段長度對一般結構構件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5倍,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構件不應小于箍筋直徑的10倍和75mm的較大值。
3.2.11 懸挑梁、板的鋼筋綁扎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懸挑梁、板的鋼筋應按照設計及圖集要求進行加工制作。
2. 懸挑梁、板受力鋼筋應設置在梁、板頂部。
3. 懸挑梁板的鋼筋應與墊塊或定位件綁扎固定,施工過程中及時檢查墊塊或定位件及受力鋼筋位置,保證鋼筋位置準確。
3.2.12 后澆帶預留鋼筋的綁扎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后澆帶預留鋼筋施工前應檢查、處理,符合驗收標準。
2. 后澆帶馬凳等定位件應與主筋連接牢固,防止施工時踩踏變形。
3.2.13 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構件中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鋼筋的直徑。
2. 基礎底面鋼筋的保護層厚度,有墊層時應從墊層頂面算起,且不應小于40mm;無墊層時不應小于70mm。
3. 鋼筋安裝應牢固,固定鋼筋措施可靠,墊塊等定位件沿主筋位置擺設,數量、間距、位置準確。
3.3 混凝土工程
3.3.1 模板板面應清理干凈并涂刷脫模劑。
宜采用水性脫模劑并在支模前涂刷。
3.3.2 模板板面的平整度符合要求。
1. 模板支撐前測量放線,保證標高準確。
2. 模板支撐檁條要有足夠的強度,截面尺寸應一致。
3. 模板支撐體系應安裝牢固。
3.3.3 模板的各連接部位應連接緊密。
3.3.4 竹木模板面不得翹曲、變形、破損。
3.3.5 框架梁的支模順序不得影響梁筋綁扎。
宜先支撐梁底模板,再安裝梁鋼筋,最后安裝梁側模板施工順序施工。
3.3.6樓板支撐體系的設計應考慮各種工況的受力情況。
1. 模板及支撐體系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模板及支撐體系的選型及構造設計;
(2)模板及支撐體系上的荷載及其效應計算;
(3)模板及支撐體系的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驗算;
(4)繪制模板及支撐體系施工圖。
2. 混凝土水平構件的底模板及支撐體系、高大模板支撐體系、混凝土豎向構件和水平構件的側面模板及支撐體系,宜按相關規定確定最不利的作用效應組合。承載力驗算應采用荷載基本組合,變形驗算應采用荷載標準組合。
3. 模板支撐體系的高寬比不宜大于3;當高寬比大于3時,應增設橫縱向剪刀撐、斜撐等穩定性措施,并應進行支撐體系的抗傾覆驗算。
4. 對于多層樓板連續支模情況,應計入荷載在多層樓板間傳遞的效應,宜分別驗算最不利工況下的支撐體系和樓板結構的承載力。
3.3.7 樓板后澆帶的模板支撐體系按規定單獨設置。
后澆帶與主體模板支撐交界處應設雙支撐,使后澆帶處形成獨立的支撐體系。
3.3.8 嚴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3.3.9 嚴禁將灑落的砼澆筑到混凝土結構中。
3.3.10 各部位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施工前應由商混廠家提供混凝土合格證、原材料及配合比試驗報告。
2. 混凝土進場后核驗混凝土各項基本信息,并檢測坍落度。
3. 混凝土應振搗密實。
4. 混凝土澆筑完成后及時進行覆蓋及養護。
5. 統計隨著齡期混凝土強度的增長情況。
3.3.11 墻和板、梁和柱連接部位的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墻、柱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一個等級時,柱、墻位置梁、板范圍內的混凝土經設計單位確認,可采用與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等級相同的混凝土進行澆筑。
2. 墻、柱混凝土設計強度比梁、板混凝土設計強度高兩個等級及以上時,應在交界區域采取分隔措施,分隔位置應在低強度等級的構件中,且距高強度等級構件邊緣不應小于500mm。
3. 宜先澆筑強度等級高的混凝土,后澆筑強度等級低的混凝土。
3.3.12 混凝土構件的外觀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當外觀質量出現一般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按技術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并重新檢查驗收。出現嚴重缺陷,應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處理方案,并經監理(建設)單位認可后進行處理。對已經處理的部位,應重新檢查驗收。
3.3.13 混凝土構件的尺寸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3.14 后澆帶、施工縫的接茬處應處理到位。
1. 施工縫與后澆帶的留置位置應在混凝土澆筑前確定,受力復雜的結構構件或有防水抗滲要求的結構構件,施工縫留設位置應經設計單位確認。
2. 施工縫或后澆帶處接茬處理措施:
(1)結合面應采用粗糙面,應清除浮漿、疏松石子、軟弱混凝土層,并清理干凈;
(2)結合面處應采用灑水方法進行充分濕潤,并不得有積水;
(3)柱、墻水平施工縫水泥砂漿接漿層厚度不應大于30mm,接漿層水泥砂漿應與混凝土漿液同成份。
3.3.15 后澆帶的混凝土按設計和規范要求的時間進行澆筑。
混凝土后澆帶澆筑時間如設計無要求時,待主體結構完成28天后澆筑。對于特殊后澆帶,如沉降后澆帶應在主體結構完成、沉降穩定后再進行澆筑;收縮后澆帶應在兩側混凝土成型后60天就可以澆筑。
3.3.16 按規定設置施工現場試驗室。
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標養室,若施工現場需設置試驗室,應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3.3.17 混凝土試塊應及時進行標識。
試塊制作做好標識管理,標識應包括制作日期、強度等級、代表部位和養護方式等信息,鼓勵采用二維碼等技術手段進行標識。
3.3.18 同條件試塊應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養護。
同條件養護試塊應留置在靠近相應結構構件的適當位置,并應采取相同的養護方法。
3.3.19 樓板上的堆載不得超過樓板結構設計承載能力。
一般的民用建筑活荷載取2.0kN/m2,相當于活荷載是200kg/m2,計算樓板承載力的時候,這個活荷載還要乘以荷載分項系數,一般取1.5。
3.4 鋼結構工程
3.4.1 焊工應當持證上崗,在其合格證規定的范圍內施焊。
3.4.2 一、二級焊縫應進行焊縫內部缺陷檢驗。
設計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級焊縫應采用超聲波探傷進行內部缺陷的檢驗,超聲波探傷不能對缺陷作出判斷時,應采用射線探傷。
3.4.3 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鋼結構安裝完成后應進行高強度螺栓連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數試驗和復驗,現場處理的構件應單獨進行磨擦面抗滑移系數試驗。
2. 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連接副終擰完成1h后、48h內應進行終擰扭矩檢查。
3. 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終擰后,除因構造原因無法使用專用扳手終擰掉梅花頭者外,未在終擰中擰掉梅花頭的螺栓數不應大于該節點螺栓數的5%。對所有梅花頭未擰掉的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應采用扭矩法或轉角頭進行終擰并作標記,按照規范規定進行擰扭矩檢查。
4. 高強度螺栓連接副擰后,螺栓絲扣外露應為2-3扣,其中允許有10%的螺栓絲扣外露1扣或4扣。
5. 高強度螺栓應自由穿入螺栓孔。高強度螺栓孔不應采用氣割擴孔,擴孔數量應征得設計同意,擴孔后的孔徑不應超過1.2d(d為螺栓直徑)。
6. 螺栓球節點網架總拼完成后,高強度螺栓與球節點應緊固連接,高強度螺栓擰入螺栓球內的螺紋長度不應小于1.0d,連接處不應出現有間隙、松動等未擰緊情況。
3.4.5 鋼管內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3.4.6 鋼結構防火涂料的粘結強度、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4.7 薄涂型、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層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4.8 鋼結構防腐涂料涂裝的涂料、涂裝遍數、涂層厚度均符合設計要求。
3.4.9 多層和高層鋼結構主體結構整體垂直度和整體平面彎曲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4.10 鋼網架結構總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測撓度值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鋼結構基礎中的預埋件應安裝位置準確。
2. 鋼結構安裝前,柱腳板應做中心標記,柱中心也應做中心標記,安裝就位時使中心吻合。
3. 鋼結構立柱安裝中應逐根用經緯儀校正,然后安裝連接梁,多層鋼結構建筑,應逐層校正鋼結構構件的垂直度,當天安裝構件應形成穩定的空間體系。
4. 鋼結構安裝完成后應對鋼結構的整體垂直度進行檢測。
3.4.11 鋼網架結構總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測撓度值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裝配式混凝土工程
3.5.1 預制構件的質量、標識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預制構件應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及質量驗收記錄。
2. 對合格的預制構件應作出標識,內容應包括:工程名稱、構件型號、生產日期、生產單位、合格標識、結構安裝位置和方向、吊運朝向等。
3.5.2 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和預留孔、預留洞、預埋件、預留插筋、鍵槽的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3 夾芯外墻板內外葉墻板之間的拉結件類別、數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設計要求。
3.5.4 預制構件表面預貼飾面磚、石材等飾面與混凝土的粘結性能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預制構件在粘貼飾面材料時應進行拉毛或鑿毛處理,也可采用露骨料粗糙面。
3.5.5 后澆混凝土中鋼筋安裝、鋼筋連接、預埋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6 預制構件的粗糙面或鍵槽符合設計要求。
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的結合面應為粗糙面或鍵槽形式,必要時應在鍵槽、粗糙面上配置抗剪或抗拉鋼筋等,以確保結構的整體性。
3.5.7 預制構件與預制構件、預制構件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1. 鋼筋采用套筒灌漿連接時,灌漿應飽滿、密實。
2. 鋼筋采用焊接連接、機械連接時,其質量應符合驗收標準要求。
3. 預制構件采用焊接、螺栓連接等連接方式時,其材料性能及質量應符合驗收標準要求。
3.5.8 后澆筑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3.5.9 鋼筋灌漿套筒、灌漿套筒接頭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灌漿施工前,應對不同鋼筋生產企業的進場鋼筋進行接頭工藝檢驗;施工過程中當更換鋼筋生產企業,或同生產企業生產的鋼筋外型尺寸與已完成工藝檢驗的鋼筋有較大差異時,應再次進行工藝檢驗。
2. 灌漿套筒進場(廠)時,應抽取灌漿套筒,并采用與之匹配的灌漿料制作對中連接接頭試件,并進行抗拉強度的檢驗。
3.5.10 鋼筋連接套筒、漿錨搭接的灌漿應飽滿。
1. 灌漿后所有出漿口均應出漿。
2. 鋼筋水平連接時,灌漿套筒各自獨立灌漿。
3. 豎向構件宜采用連通腔灌漿,并應合理劃分連通灌漿區域。每個區域除預留灌漿孔、出漿孔與排氣孔外,應形成密閉空腔,不應漏漿。連通灌漿區域內任意兩個灌漿套筒間距不宜超過1.5m。
4. 豎向預制構件不采用連通腔灌漿方式時,構件就位前應設置坐漿層。
3.5.11 預制構件連接接縫處防水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3.5.12 預制構件的安裝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5.13 后澆混凝土的外觀質量和尺寸偏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6 砌體工程
3.6.1 砌塊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砌塊進場應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性能型式檢驗報告。
2. 砌塊進場后應在監理單位的見證下取樣,并送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3.6.2 砌塊和砌筑砂漿的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砌塊的復試結果應合格。
2. 承重墻體使用的小砌塊應完整、無破損、無裂縫。
3. 底層室內地面以下或防潮層以下的砌體,應采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實小砌塊的孔洞。
4. 小砌塊應將生產時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墻上,小砌塊墻體宜逐塊坐(鋪)漿砌筑,在散熱器、廚房和衛生間等設備的卡具安裝處砌筑的小砌塊,宜在施工前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將其孔洞灌實。
3.6.3 嚴格按規定留置砂漿試塊,做好標識。
做好試塊標識管理,標識應包括制作日期、強度等級、代表部位和養護方式等信息,砂漿試塊應進行標養。
3.6.4 墻體轉角處、交接處必須同時砌筑,臨時間斷處留槎符合規范要求。
墻體轉角處和縱橫交接處應同時砌筑。臨時間斷處應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長度不應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預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補砌時,應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塊孔洞內用強度等級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灌實。
3.6.5 灰縫厚度及砂漿飽滿度符合規范要求。
1. 砌體水平灰縫和豎向灰縫的砂漿飽滿度用專用百格網檢測砂漿飽滿度。
2. 砌體灰縫厚度用皮數桿進行控制。
3.6.6 構造柱、圈梁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構造柱設置:
(1)墻長大于5米時,在砌體填充墻中(遇洞口設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間距應≤5米;
(2)當墻長大于層高2倍時,宜設構造柱;
(3)按規定需設構造柱處:墻體轉角、砌體丁字交接處、通窗或者連窗的兩側。
(1)墻高超過4m時,墻體半高宜設置與柱連接且沿墻全長貫通的鋼筋混凝土圈梁;
(2)圈梁宜連續地設在同水平面上,沿縱橫墻方向應形成封閉狀。當圈梁被門窗洞口截斷時,應在洞口上部增設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與圈梁的搭接長度不應小于其中垂直間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3.7 防水工程
3.7.1 嚴禁在防水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
當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運輸后出現離析,應進行二次攪拌。當坍落度損失后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時,應加入原水膠比的水泥砂漿或摻加同品種的減水劑進行攪拌。
3.7.2 防水混凝土的節點構造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墻體水平施工縫應留設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墻體上;
2. 施工縫澆筑混凝土前,應將其表面浮漿和雜物清除,然后鋪設凈漿,并及時澆筑混凝土;
3. 后澆帶兩側的接縫表面應先清理干凈,再涂刷混凝土界面處理劑或水泥基滲透結晶型防水涂料。
3.7.3 中埋式止水帶埋設位置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中埋式止水帶應固定在擋頭模板上,先安裝一端,澆筑混凝土時另一端應用箱型模板保護固定時只能在止水帶的允許部位上穿孔打洞,不得損壞止水帶本體部分。
2. 在澆搗靠近止水帶附近的混凝土時,嚴格控制澆搗的沖擊力,避免力量過大而刺破橡膠止水帶,同時還應充分振搗,保證混凝土與橡膠止水帶的緊密結合,施工中如發現有破裂現象應及時修補。
3.7.4 水泥砂漿防水層各層之間應結合牢固。
防水砂漿施工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厚度大于10mm時,應分層施工,第二層應待前一層指觸不粘時進行,各層應粘結牢固。
2. 每層宜連續施工,留茬時,應采用階梯坡形式,接槎部位離陰陽角不得小于200mm;上下層接茬應錯開300mm以上,接茬應依層次順序操作,層層搭接。
3. 噴涂施工時,噴槍的噴嘴應垂直于基面,合理調整壓力、噴嘴與基面距離。
4. 涂抹時應壓實、抹平,遇氣泡時應挑破,保證鋪抹密實。
5. 抹平、壓實應在初凝前完成。
3.7.5 地下室卷材防水層的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地下室卷材防水工程設計文件中應明確施工縫、變形縫、后澆帶、穿墻管、埋設件、預留通道接頭、樁頭、孔口、坑、池等部位的細部構造做法。
3.7.6 地下室涂料防水層的厚度和細部做法符合設計要求。
1. 涂膜應分層涂刷或噴涂,涂層應均勻,涂刷應待前遍涂層干燥成膜后進行;每遍涂刷時應交替改變涂層的涂刷方向,同層涂膜的先后搭壓寬度宜為30~50mm。
2. 涂膜防水層的甩槎處接縫寬度不應小于100mm,接涂前應甩槎表面處理干凈。
3. 涂膜防水基層陰陽角處應做成圓弧,在轉角處、變形縫、施工縫、穿墻管等部位應增加胎體增強材料和增涂防水涂膜,寬度不應小于500mm。
3.7.7 預制構件與預制構件、預制構件與主體結構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3.7.8 后澆筑混凝土強度符合設計要求。
3.7.9 鋼筋灌漿套筒、灌漿套筒接頭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鋪設隔離層時,在管道穿過樓板面四周,防水材料應向上鋪設并超過套管的上口。
2. 鋪設隔離層時,在靠近柱、墻處應高出面層200mm-300mm,或按設計要求高度鋪設。
3. 陰陽角和管道穿過樓板面的根部應增加鋪涂附加防水隔離層。
3.7.10 有淋浴設施的墻面的防水高度符合設計要求。
1. 防水地面防水層應高出地面200mm,有淋浴的衛生間墻面防水層應高出地面1800mm。
2. 樓地面的防水層在門口處應水平延展,且向外延展的長度不應小于500mm,向兩側延展的寬度不應小于200mm。
3.7.11 屋面防水層的厚度符合設計要求。
3.7.12 屋面防水層的排水坡度、坡向符合設計要求。
屋面找坡應滿足設計排水坡度要求,結構找坡不應小于3%,材料找坡宜為2%; 檐溝、天溝縱向找坡不應小于1% ,溝底水落差不得超過200mm。
3.7.13 屋面細部的防水構造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屋面防水細部構造包括檐口、檐溝和天溝、女兒墻及山墻、水落口、變形縫、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過水孔、設施基座、屋脊、屋頂窗等部位。
1. 檐溝防水層應由溝底翻上至外側頂部,卷材收頭應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2. 女兒墻和山墻的壓頂向內排水坡度不應小于5% ,壓頂內側下端應做成鷹嘴或滴水槽。
3. 水落口杯上口應設在溝底的最低處;水落口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4. 變形縫處防水層應鋪貼或涂刷至泛水墻的頂部。
5. 伸出屋面管道周圍的找平層應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排水坡。
6. 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層收頭應壓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層鋪設和護墻應符合設計要求。
7. 反梁過水孔的孔洞四周應涂刷防水涂料;預埋管道兩端周圍與混凝土接觸處應留凹槽,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8. 設施基座與結構層相連時,防水層應包裹設施基座的上部,并應在地腳螺栓周圍做密封處理。
9. 脊瓦應搭蓋正確,間距應均勻,封固應嚴密。
10. 屋頂窗的窗口防水卷材應鋪貼平整,粘結應牢固。
3.7.14 外墻節點構造防水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建筑外墻節點應包括門窗洞口、雨篷、陽臺、變形縫、伸出外墻管道、女兒墻壓頂、外墻預埋件、預制構件等與外墻的交接部位。
1. 門窗框與墻體間的縫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漿或發泡聚氨酯填充。
2. 雨篷應設置不小于1%的外排水坡度,外口下沿應做滴水線。
3. 陽臺應向水落口設置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水落口周邊應留槽嵌填密封材料。
4. 變形縫部位應增設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附加層,卷材兩端應滿粘于墻體,滿粘寬度不小于150mm,并應頂壓固定,收頭應用密封材料密封。
5. 穿過外墻的管道宜采用套管,套管應內高外低,坡度不應小于5%,套管周邊應作防水密封處理。
6. 女兒墻壓頂宜采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或金屬壓頂,壓頂應向內找坡,坡度不應小于5%。
7. 外墻預埋件四周應用密封材料封閉嚴密。
3.7.15 外窗與外墻的連接處做法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8裝飾裝修工程
3.8.1 外墻外保溫與墻體基層的粘結強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EPS板與墻面應粘結牢固,無松動和虛粘現象。EPS板與基層墻體拉伸粘結強度不得小于0.10MPa,粘結面積率不小于40%。
3.8.2 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應粘結牢固。
1. 抹灰工程應分層進行。當抹灰總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時,應采取加強措施。
2. 不同材料基體交接處表面的抹灰,應采取防止開裂的加強措施,當采用加強網時,加強網與各基體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
3. 抹灰層與基層之間及各抹灰層之間應粘結牢固,抹灰層應無脫層和空鼓,面層應無爆灰和裂縫。
3.8.3 外門窗安裝牢固。
建筑外門窗安裝應牢固。在砌體上安裝門窗嚴禁采用射釘固定。
3.8.4 推拉門窗扇安裝牢固,并安裝防脫落裝置。
3.8.5 幕墻的框架與主體結構連接、立柱與橫梁的連接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幕墻與主體結構連接的各種預埋件,其數量、規格、位置和防腐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2. 幕墻及其連接件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剛度和相對于主體結構的位移能力。當幕墻構架立柱的連接金屬角碼與其他連接件采用螺栓連接時,應有防松動措施。
3.8.6 幕墻所采用的結構粘結材料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幕墻工程所用粘結材料應對邵氏硬度、標準條件拉伸粘結強度、相容性、剝離粘結性、石材用密封膠的污染性進行檢驗。
2. 玻璃幕墻采用中性硅酮結構密封膠時,其性能應符合要求,硅酮結構密封膠應在有效期內使用。
3.8.7 應按設計和規范要求使用安全玻璃。
門窗工程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使用安全玻璃。
1. 面積大于1.5㎡時的窗玻璃。
2. 距離可踏面高度900mm以下的窗玻璃。
3. 與水平面夾角不大于75°的傾斜窗,包括天窗、采光頂等在內的頂棚。
4. 7層及7層以上建筑外開窗。
5. 人員流動性大的公共場所,易于受到人員和物體碰撞的鋁合金門窗應采用安全玻璃。
3.8.8 重型燈具等重型設備嚴禁安裝在吊頂工程的龍骨上。
3.8.9 飾面磚粘貼牢固。
1. 內外墻飾面磚粘貼應牢固。
2. 滿粘法施工的內墻飾面磚無裂縫、無空鼓。
3. 外墻飾面磚粘貼工程的伸縮縫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外墻飾面磚應無空鼓、裂縫。
3.8.10 飾面板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石板、陶瓷板安裝工程的預埋件(或后置埋件)、連接件的材質、數量、規格、位置、連接方法和防腐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后置埋件的現場拉拔力應符合設計要求。
2. 木板、金屬板、塑料板安裝工程的龍骨、連接件的材質、數量、規格、位置、連接方法和防腐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3.8.11 護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護欄和扶手安裝預埋件的數量、規格、位置以及護欄與預埋件的連接節點應符合設計要求。
2. 護欄玻璃應使用公稱厚度不小于12mm的鋼化玻璃或鋼化夾層玻璃,當護欄一側距樓地面高度為5m及以上時應使用鋼化夾層玻璃。
3. 當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大于0.11m。
4. 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不低于1.1m。
5. 樓梯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0.5m時,其扶手高度不得低于1.05m。
3.9.1 管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地下室或地下構筑物外墻有管道穿過的,應采取防水措施,對有嚴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應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2. 管道安裝坡度,當設計未注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氣、水同向流動的熱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動的蒸汽管道及凝結水管道,坡度應為3‰,不得小于2‰;
(2)氣、水逆向流動的熱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動的蒸汽管道,坡度不應小于5‰;
(3)散熱器支管的坡度應為1%,坡向應利于排氣和泄水。
3. 排水管道的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嚴禁無坡或倒坡。
4. 供熱管道沖洗完畢應通水、加熱,進行試運行和調試。當不具備加熱條件時,應延期進行。
5. 塑料排水管道不得采用剛性管基基礎,嚴禁采用剛性樁直接支撐管道。
3.9.2 地漏水封深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3.9.3 PVC管道的阻火圈、伸縮節等附件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敷設在高層建筑室內的排水塑料管道,當管徑大于等于110mm時,應在下列位置設置阻火圈:
(1)明敷立管穿越樓層的貫穿部位;
(2)橫管穿越防火分區的隔墻和防火墻的兩側;
(3)橫管穿越管道井井壁或管窿圍護墻體的貫穿部位外側。
2. 排水塑料管應按設計要求及位置裝設伸縮節。如設計無要求時,伸縮節間距不得大于4m。
3.9.4 管道穿越樓板、墻體時的處理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管道穿過墻壁和樓板,應設置金屬或塑料套管。
2. 安裝在樓板內的套管,其頂部高出裝飾地面20mm;安裝在衛生間及廚房內的套管,其頂部應高出裝飾地面50mm,底部應與樓板底面相平;安裝在墻壁內的套管其兩端與飾面相平。
3. 穿過樓板的套管與管道之間縫隙宜用阻燃密實材料和防水油膏填實,且端面應光滑。
4. 管道的接口不得設在套管內。
3.9.5 室內、外消火栓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室內消火栓系統安裝完成后應取屋頂層(或水箱間內)試驗消火栓和首層取二處消火栓做試射試驗,達到設計要求為合格。
2. 安裝消火栓水龍帶,水龍帶與水槍和快速接頭綁扎好后,應根據箱內構造將水龍帶掛放在箱內的掛釘、托盤或支架上。
3. 箱式消火栓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栓口應朝外,并不應安裝在門軸側;
(2)栓口中心距地面為1.1m,允許偏差±20mm;
(3)閥門中心距箱側面為140mm,距箱后內表面為100mm,允許偏差±5mm;
(4)消火栓箱體安裝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3mm。
4. 室外消火栓安裝:
(1)室外消火栓的位置標志應明顯,栓口的位置應方便操作。室外消火栓當采用墻壁式時,如設計未要求,進、出水栓口的中心安裝高度距地面為1.10m,其上方應設有防墜落物打擊的措施;
(2)室外消火栓的各項安裝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栓口安裝設計允許偏差為±20mm。
5. 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頂部進水口或地下式消火栓頂部出水口與消防井蓋底面的距離不得大于400mm,井內應有足夠的操作空間,并設爬梯。寒冷地區井內應做防凍保護。
3.9.6 水泵安裝牢固,平整度、垂直度等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9.7 儀表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閥門安裝應方便操作。
3.9.8 生活水箱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1. 敞口水箱的滿水試驗和密閉水箱(罐)的水壓試驗應符合設計與規范的規定。
2. 水箱支架或底座安裝,其尺寸及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埋設平整牢固。
3.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應設置在排水地點附近但不得與排水管直接連接。
3.9.9 氣壓給水或穩壓系統應設置安全閥。
3.10 通風與空調工程
3.10.1 風管加工的強度和嚴密性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2 防火風管和排煙風管使用的材料應為不燃材料。
3.10.3 風機盤管和管道的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取樣復試合格。
風機盤管機組和絕熱材料進場時,應對其下列技術性能參數進行復驗,復驗應為見證取樣送檢。
(1)風機盤管機組的供冷量、供熱量、風量、水阻力、功率和噪聲;
(2)絕熱材料的導熱系數、密度、吸水率。
3.10.4 風管系統的支架、吊架、抗震支架的安裝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5 風管穿過墻體或樓板時,應按要求設置套管并封堵密實。
當風管穿過需要封閉的防火、防爆的墻體或樓板時,應設置厚度不小于1.6mm的鋼制防護套管;風管與防護套管之間應采用不燃柔性材料封堵嚴密。
3.10.6 水泵、冷卻塔的技術參數和產品性能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7 空調水管道系統應進行強度和嚴密性試驗。
空調水管道系統安裝完畢,外觀檢查合格后,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水壓試驗。當設計無要求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冷(熱)水、冷卻水與蓄能(冷、熱)系統的試驗壓力,當工作壓力≤1.0MPa時,應為1.5倍工作壓力,最低不應小于0.6MPa;當工作壓力>1.0MPa時,應為工作壓力加0.5MPa;
(2)系統最低點壓力升至試驗壓力后,應穩壓10min,壓力下降不應大于0.02MPa,然后應將系統壓力降至工作壓力,外觀檢查無滲漏為合格。對于大型、高層建筑等垂直位差較大的冷(熱)水、冷卻水管道系統,當采用分區、分層試壓時,在該部位的試驗壓力下,應穩壓10min,壓力不得下降,再將系統壓力降至該部位的工作壓力,外觀檢查無滲漏為合格;
(3)各類耐壓塑料管的強度試驗壓力(冷水)應為1.5倍工作壓力,且不應小于0.9MPa;嚴密性試驗壓力應為1.15倍的設計工作壓力。
3.10.8 空調制冷系統、空調水系統與空調風系統的聯合試運轉及調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0.9 防排煙系統聯合試運行與調試后的結果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1建筑電氣工程
3.11.1除臨時接地裝置外,接地裝置應采用熱鍍鋅鋼材。
1. 接地裝置采用鋼材時均應熱鍍鋅,水平敷設的應采用熱鍍鋅的圓鋼或扁鋼,垂直敷設的應采用熱鍍鋅的角鋼、鋼管或圓鋼。
2. 特殊要求接地裝置可按設計采用扁銅帶、銅絞線、銅棒、銅覆鋼(圓線、絞線)、鋅覆鋼等材料。
3. 不應采用鋁導體作為接地極或接地線。
4. 等電位聯結應連接可靠。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線應單獨與接地(PE)或接零(PEN)干線相連接。
3.11.3接閃器與防雷引下線、防雷引下線與接地裝置應可靠連接。
1. 除設計要求外,兼做引下線的承力鋼結構構件、混凝土梁、柱內鋼筋與鋼筋的連接,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或螺絲扣的機械連接,嚴禁熱加工連接。
2. 建筑物外的引下線敷設在人員可停留或經過的區域時,應采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防止接觸電壓和旁側閃絡電壓對人員造成傷害:
(1)外露引下線在高2.7m以下部分應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聯聚乙烯管,交聯聚乙烯管應能耐受100kV沖擊電壓(1.2/50μs波形);
(2)應設立阻止人員進入的護欄或警示牌。護欄與引下線水平距離不應小于3m。
3. 建筑物頂部和外墻上的接閃器應與建筑物欄桿、旗桿、吊車梁、管道、設備、太陽能熱水器、門窗、幕墻支架等外露的金屬物進行電氣連接。
3.11.4 電動機等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1.5 母線槽與分支母線槽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每段母線槽的金屬外殼應連接可靠,且母線槽全長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不應少于2處;分支母線槽的金屬外殼末端應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
3.11.6金屬梯架、托盤或槽盒本體之間的連接符合設計要求。
1. 梯架、托盤和槽盒全長不大于30m時,不應少于2處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全長大于30m時,每隔20m~30m應增加一個連接點,起始端和終點端均應可靠接地。
2. 非鍍鋅梯架、托盤或槽盒本體之間連接板的兩端應跨接保護連接導體,保護聯接導體截面積符合設計要求。
3. 鍍鋅梯架、托盤和槽盒本體之間不跨接保護連接導體時,連接板每端不應少于2個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墊圈的連接固定螺栓。
3.11.7 交流單芯電纜或分相后的每相電纜不得單根獨穿于鋼導管內,固定用的夾具和支架不應形成閉合磁路。
3.11.8 燈具的安裝符合設計要求。
1. 普通燈具安裝
(1)質量大于3kg的懸吊燈具,應固定在螺栓或預埋吊鉤上,質量大于10kg的燈具,其固定裝置應按5倍燈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載荷全數作強度試驗,歷時15min,固定裝置的部件應無明顯變形;
(2)燈具固定應牢固可靠,在砌體和混凝土結構上嚴禁使用木楔、尼龍塞或塑料塞安裝固定電氣照明裝置;
(3)普通燈具的Ⅰ類燈具外露可導電部分應采用銅芯軟導線與保護導體可靠連接,連接處應設置接地標識,銅芯軟導線的截面積應與進入燈具的電源線截面積相同;
(4)Ⅰ類燈具的不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與保護接地線(PE)可靠連接,且應有標識。
2. 專用燈具(包括景觀照明燈具)安裝
(1)應急燈具按防火分區設置,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區時采取防火隔堵措施;
(2)標志指示類燈具設置不應影響正常通行,且不應在其周圍設置容易混同疏散標志燈的其他標志牌;
(3)在人行道等人員來往密集場所安裝的景觀照明燈具,無圍欄防護時燈具底部距地面高度應大于2.5m;
(4)燈具及其金屬構架和金屬保護管與保護接地線(PE)應連接可靠,且有標識。
3.11.9 電纜敷設。
1. 有耐火要求的線路,礦物絕緣電纜中間連接附件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電纜本體的耐火等級。
2. 交流系統單芯電纜敷設應采取下列防渦流措施:
(1)電纜應分回路進出鋼制配電箱(柜)、橋架;
(2)電纜應采用金屬件固定或金屬線綁扎,且不得形成閉合鐵磁回路;
(3)當電纜穿過鋼管(鋼套管)或鋼筋混凝土樓板、墻體的預留洞時,電纜應分回路敷設。
3. 電纜首末端、分支處及中間接頭處應設標志牌。
4. 當電纜穿越不同防火分區時,其洞口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封堵。
5. 當電纜銅護套作為保護導體使用時,終端接地銅片的最小截面積不應小于電纜銅護套截面積,電纜接地連接線允許最小截面積應符合規定。
3.12 智能建筑工程
3.12.1 緊急廣播系統應按規定檢查防火保護措施。
應檢查傳輸線纜、槽盒和導管的防火保護措施。
3.12.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主要設備應是通過國家認證(認可)的產品。
產品名稱、型號、規格應與檢驗報告一致。
3.12.3 火災探測器不得被其他物體遮擋或掩蓋。
3.12.4 消防系統的線槽、導管的防火涂料應涂刷均勻。
3.12.5 當與電氣工程共用線槽時,應與電氣工程的導線、電纜有隔離措施。
3.12.6 安全防范系統中相應的視頻安防監控(錄像、錄音)系統、門禁系統、停車場(庫)管理系統等對火災報警的響應及火災模式操作等功能的檢測,應采用在現場模擬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方式進行。
3.13 市政工程
3.13.1 道路路基填料強度滿足規范要求。
1. 填方材料
(1)填方材料的強度(CBR)值應按路床頂面以下深度及道路等級確定最小強度值;
(2)不得使用淤泥、沼澤土、泥炭土、凍土、有機土以及含生活垃圾的土做路基填料;對液限指數大于50、塑性指數大于26、可溶鹽含量大于5%、700℃有機質燒失量大于8%的土,出現任意一種情況,未經技術處理不得作路基填料。
2. 路基填方
(1)不同性質的土應分類、分層填筑,不得混填,下層填土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上層填筑。路基填土寬度每側應比設計規定寬1250px;
(2)路基填筑中宜做成雙向橫坡,一般土質填筑橫坡宜為2%~3%,透水性小的土類填筑橫坡宜為4%;
(3)原地面橫向坡度在1:10~1:5時,應先翻松表土再進行填土;原地面橫向坡度陡于1:5時應做成臺階形,每級臺階寬度不得小于1m,臺階頂面應向內傾斜;在沙土地段可不作臺階,但應翻松表層土。
3.13.2 道路各結構層壓實度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1. 壓實應在土壤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值的±2%時進行。填土的壓實遍數,應按壓實度要求,經現場試驗確定;
2. 碾壓應自路基邊緣向中央進行,壓實應先輕后重、先慢后快、均勻一致。壓路機最大速度不宜超過4km/h。壓路機輪外緣距路基邊應保持安全距離,且表面應無顯著輪跡、翻漿、起皮、波浪等現象;
3. 壓實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護地下管線、構筑物安全。
3.13.3 道路基層結構強度滿足設計要求。
1. 石灰穩定土類基層
(1)石灰穩定土類基層材料
宜采用塑性指數10~15的亞粘土、粘土。塑性指數大于4的砂性土亦可使用。土中的有機物含量宜小于10%。
使用舊路的級配礫石、砂石或雜填土等應先進行試驗。級配礫石、砂石等材料的最大粒徑不宜超過0.6倍分層厚度,且不得大于250px。土中欲摻入碎磚等粒料時,粒料摻入含量應經試驗確定。
(2)石灰土攤鋪
路床應濕潤,壓實系數應經試驗確定。石灰土宜采用機械攤鋪。每次攤鋪長度宜為一個碾壓段。攤鋪摻有粗集料的石灰土時,粗集料應均勻。
(3)石灰土碾壓
碾壓時的含水量宜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圍內。
直線和不設超高的平曲線段,應由兩側向中心碾壓;設超高的平曲線段,應由內側向外側碾壓。
初壓時,碾速以1.5~1.7km/h為宜,灰土初步穩定后,以2.0~2.5km/h為宜。
(4)縱、橫接縫
縱向接縫宜設在路中線處。接縫應做成階梯形,梯級寬不得小于1/2層厚。
(5)石灰土養護
石灰土成活后應立即灑水(或覆蓋)養護,保持濕潤,直至上部結構施工為止。
石灰土養護期應封閉交通。
2. 石灰、粉煤灰穩定砂礫基層
(1)混合料攤鋪
路床應濕潤,壓實系數應經試驗確定?;旌狭弦瞬捎脵C械攤鋪。每次攤鋪長度宜為一個碾壓段。
混合料在攤鋪前其含水量宜為最佳含水量的±2%?;旌狭厦繉幼畲髩簩嵑穸葹?00px,且不宜小于250px。
(2)混合料碾壓應符合石灰土基層碾壓的規定。
(3)混合料養護
混合料基層,應在潮濕狀態下養護。養護期視季節而定,常溫下不宜少于7d。
采用灑水養護時,應及時灑水,保持混合料濕潤;養護期間宜封閉交通。
3.13.4 道路不同種類面層結構滿足設計和規范要求。
1. 熱拌瀝青混合料面層
(1)瀝青混合料的最低攤鋪溫度應根據氣溫、下臥層表面溫度、攤鋪層厚度與瀝青混合料種類經試驗確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氣溫低于10℃條件下施工。
攤鋪瀝青混合料應均勻、連續不間斷,不得隨意變換攤鋪速度或中途停頓。攤鋪速度宜為2~6m/min。
(2)初壓應采用輕型鋼筒式壓路機碾壓1~2遍,碾壓速度宜為1.5~2km/h,最大不超過3km/h。初壓后應檢查平整度、路拱,必要時應修整。
復壓應連續進行。碾壓段長度宜為60~80m。當采用不同型號的壓路機組合碾壓時,每一臺壓路機均應做全幅碾壓。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宜優先采用重型的輪胎壓路機進行碾壓,碾壓到要求的壓實度為止。
終壓宜選用雙輪鋼筒式壓路機,碾壓至無明顯輪跡為止。
(3)瀝青混合料接縫
上、下層的縱向熱接縫應錯開375px;冷接縫應錯開30~1000px。相鄰兩幅及上、下層的橫向接縫均應錯開1m以上。
對冷接茬施工作業前,應對茬面涂少量瀝青并預熱。
(4)熱拌瀝青混合料路面應待攤鋪層自然降溫至表面溫度低于50℃后,方可開放交通。
2. 排水工程
(1)排水溝槽開挖槽底原狀地基土不得擾動,機械開挖時槽底預留200~300mm土層由人工開挖至設計高程,整平;
(2)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凍,槽底局部擾動或受水浸泡時,宜采用天然級配砂礫石或石灰土回填;槽底擾動土層為濕陷性黃土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地基處理。
(3)排水溝槽回填壓實應逐層進行,且不得損傷管道;管道兩側和管頂以上500mm范圍內胸腔夯實,應采用輕型壓實機具,管道兩側壓實面的高差不應超過300mm;管道基礎為土弧基礎時,應填實管道支撐角范圍內腋角部位;壓實時,管道兩側應對稱進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損傷;
(4)同一溝槽中有雙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礎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時,管道之間的回填壓實應與管道與槽壁之間的回填壓實對稱進行;同一溝槽中有雙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礎底面的高程不同時,應先回填基礎較低的溝槽;
(5)分段回填壓實時,相鄰段的接茬應呈臺階形,且不得漏夯;
(6)采用輕型壓實設備時,應夯夯相連;采用壓路機時,碾壓的重疊寬度不得小于200mm;采用壓路機、振動壓路機等壓實機械壓實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km/h。
3. 開槽施工管道主體結構
(1)混凝土管座與平基分層澆筑時,應先將平基鑿毛沖洗干凈,并將平基與管體相接觸的腋角部位,用同強度等級的水泥砂漿填滿、搗實后,再澆筑混凝土,使管體與管座混凝土結合嚴密;
(2)管座與平基采用墊塊法一次澆筑時,應先從一側灌注混凝土,對側的混凝土高過管底與灌注側混凝土高度相同時,兩側再同時澆筑,并保持兩側混凝土高度一致;
(3)管道平基與井室基礎宜同時澆筑;跌落水井上游接近井基礎的一段應砌磚加固,并將平基混凝土澆至井基礎邊緣。
(4)柔性接口的鋼筋混凝土管安裝前,承口內工作面、插口外工作面應清洗干凈;套在插口上的橡膠圈表面和承口工作面應涂刷無腐蝕性的潤滑劑;安裝后放松外力,管節回彈不得大于10mm,且橡膠圈應在承、插口工作面上;
(5)剛性接口的鋼筋混凝土管道,鋼絲網水泥砂漿抹帶接口:選用粒徑0.5~1.5mm,含泥量不大于3%的潔凈砂;選用網格10mm×10mm、絲徑為20號的鋼絲網;
(6)剛性接口的鋼筋混凝土管道抹帶前應將管口的外壁鑿毛、洗凈;鋼絲網端頭應在澆筑混凝土管座時插入混凝土內,在混凝土初凝前,分層抹壓鋼絲網水泥砂漿抹帶;抹帶完成后應立即用吸水性強的材料覆蓋,3~4h后灑水養護;
(7)管徑大于或等于700mm時,應采用水泥砂漿將管道內接口部位抹平、壓光;管徑小于700mm時。填縫后應立即抹平。
4. 橋梁工程
(1)預制墩柱、蓋梁受力鋼筋的下料長度應嚴格控制,允許偏差為±2mm,插入套筒的主筋端部應打磨平整;
(2)宜采用鋼模板,并根據安裝、使用和拆除工況進行專項設計;模板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并應能滿足多次重復使用不變形的要求;
(3)混凝土澆筑前應再次對鋼筋、灌漿套筒或灌漿金屬波紋管定位進行檢查,允許偏差均為±2mm;同時應對臺座表面標高及水平度進行復測,標高允許偏差±1mm,水平度允許偏差為±1mm/m;
(4)預制構件吊離預制臺座、移運、堆放時,混凝土或預應力孔道壓漿體強度應進行驗收;設計未規定時,不應低于設計強度80%;
(5)預制構件的質量證明文件,灌漿套筒質量證明文件和灌漿套筒接頭型式檢驗報告齊全;預制構件的標識清晰完整;
(6)預制構件的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的缺陷,且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7)鋼筋套筒灌漿連接的灌漿應飽滿密實,出漿口連續穩定溢出均勻漿體。
5. 支座
(1)支座進場后全數檢查合格證、出廠性能試驗報告;
(2)支座安裝前,應全數檢查跨距、支座栓孔位置和支座墊石頂面高程、平整度、坡度、坡向;
(3)支座安裝平面位置和頂面高程應正確。不得偏斜、脫空、不均勻受力,支座與梁底及墊石之間應密貼,間隙不得大于0.3mm。
3.13.5 預應力鋼筋安裝時,其品種、規格、級別和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1. 預應力材料
預應力混凝土中采用的鋼絲、鋼絞線、無粘結預應力筋、錨具、夾片、連接器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進場時,應對其質量證明文件、包裝、標志、規格和型號等進行檢驗。
2. 預應力施工
(1)張拉設備的校準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且不得超過200次張拉作業。張拉設備應配套校準,配套使用;
(2)預應力筋張拉和放張時,混凝土強度應進行驗收;設計無規定時,不得低于設計強度的80%;
(3)張拉控制應力達到穩定后方可錨固,預應力筋錨固后的外露長度不宜小于30mm,錨具應采用封端混凝土保護,當需較長時間外露時,應采取防銹蝕措施。錨固完畢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切割端頭多余的頂應力筋,嚴禁使用電孤焊切割;
(4)當白天氣溫高于35℃時,壓漿宜在夜間進行。
3. 混凝土梁(板)
(1)支架上澆筑
支架的地基承載力應符合要求,各種支架和模板安裝后,宜采取預壓方法消除拼裝間隙和地基沉降等非彈性變形。安裝支架時,應根據梁體和支架的彈性、非彈性變形,設置預拱度。支架底部應有良好的排水措施,不得被水浸泡。
(2)懸臂澆筑、拼裝施工
掛籃組裝后,應全面檢查安裝質量,并應按設計荷載做載重試驗,以消除非彈性變形;橋墩兩側梁段懸臂施工應對稱、平衡。
(3)裝配式梁板
預制梁、板安裝時結構強度及預應力孔道漿體強度應進行驗收,設計未要求時,應達到設計強度的75%。
(4)頂推施工
1臺座和滑道的中線應在橋軸線或其延長線上;
2千斤頂及其他頂推設備在施工前應檢查校正,采用多點頂推時各點頂推應同步;
3頂推過程應對墩臺沉降、墩臺位移和梁的偏位、導梁和梁撓度等進行觀測。
4. 鋼梁
(1)鋼梁出廠前安裝企業應對鋼梁質量和應交付的文件進行驗收,確認合格;
(2)現場安裝
1高強度螺栓終擰完畢應當班檢查。每栓群應抽查總數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則應繼續抽查,直至合格率達到80%以上。對螺栓擰緊度不足者應補擰,對超擰者應更換、重新施擰并檢查。其扭矩偏差不得超過±10%;
2焊縫連接符合下列規定
首次焊接之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試驗。
焊接完畢,所有焊縫應進行外觀檢查。外觀檢查合格后,應在24h后按規定進行無損檢驗,確認合格。
3涂裝檢驗應符合下列要求
涂裝前鋼材表面不得有焊渣、灰塵、油污、水和毛刺等;熱噴鋁涂層應進行附著力檢查。
5. 結合梁
(1)鋼混結合梁
1混凝土澆筑前,應對鋼主梁的安裝位置、高程、縱橫向連接、搭設臨時支架、鋼梁頂面傳剪器焊接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澆筑混凝土;
2混凝土橋面結構應全斷面連續澆筑,澆筑順序,順橋向應自跨中開始向支點處交匯,或由一端開始澆筑;橫橋向應先由中間開始向兩側擴展。
(2)混凝土結合梁
1預制混凝土主梁與現澆混凝土齡期差不得大干3個月;
2澆筑混凝土前應對主梁強度、安裝位置、預留傳剪鋼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6. 拱部與拱上結構
(1)拱架上澆筑混凝土拱圈分段澆筑程序應對稱于拱頂進行;
(2)澆筑勁性骨架混凝土拱圈(拱肋)時,各工作面的澆筑順序和速度應對稱、均衡,對應工作面應保持一致;
(3)裝配式混凝土拱部結構的拱段接頭現澆混凝土強度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拱上結構施工。
(4)鋼管混凝土拱
1鋼管拱肋元件檢驗合格后方可組焊,鋼管拱肋節段合格后方可安裝;
2管內混凝土應采用泵送頂升壓注施工,由拱腳至拱頂對稱均衡地一次性壓注完成。質量檢測辦法應以超聲波檢測為主,人工敲擊為輔。
(5)中下承式吊桿、系桿拱
鋼吊桿、系桿及錨具的材料、規格和各項技術性能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轉體施工
施工中應控制結構的預制尺寸、質量和轉盤體系的施工精度;轉動體系和錨固體系應安全可靠;轉動設施和錨固體系應安全可靠。
7. 斜拉橋
(1)索塔
索塔施工應選擇天頂法或測距法等測量方法,測量方案編制、儀器選擇和精度評價等應經過論證,嚴格控制索塔垂直度、索管位置與角度;
(2)主梁
懸臂澆筑、結合梁的混凝土板的澆筑和安裝、拼裝混凝土主梁、鋼箱梁懸臂施工應對稱進行;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現孔洞、露筋;
(3)拉索和錨具
拉索及其錨具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制作,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拉索的張拉
張拉設備應按預應力施工的有關規定進行標定;對稱同步張拉的斜拉索,張拉中不同步的相對差值不得大于10%;
(5)施工控制與索力調整
施工過程中,應對主梁各個施工階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標高、塔梁內力及索塔位移量等進行監測,并應及時將有關數據反饋給設計單位,分析確定下一施工階段的拉索張拉量值和主梁線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攏。
8. 橋面系
(1)橋面防水
橋面防水層的防水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和相關標準規定;防水層、粘結層與基層之間應密貼,結合牢固。
(2)伸縮裝置
1伸縮裝置安裝前應檢查修正梁端預留縫的間隙,上下應貫通,不得堵塞。伸縮裝置應錨固可靠,澆筑錨固段(過渡段)混凝土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堵塞梁端伸縮縫隙;
2伸縮裝置安裝前應對照設計要求、產品說明,對成品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安裝伸縮裝置時應按安裝時氣溫確定安裝定位值,保證設計伸縮量。
3.13.6 垃圾填埋場站防滲材料類型、厚度、外觀、鋪設及焊接質量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7 垃圾填埋場站導氣石籠位置、尺寸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8 垃圾填埋場站導排層厚度、導排渠位置、導排管規格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
3.13.9 按規定進行水池滿水試驗,并形成試驗記錄。
3.13.10 軌道交通工程
1. 地下水控制
(1)降水工程的降水井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對井的深度、井徑、管井沉砂厚度進行驗收;
應根據設計文件驗證井的出水量、并滿足地下水位降低的要求;
應對降水井的平面位置和數量進行驗收。
(2)集水明排工程應檢查排水溝的斷面、坡度以及集水坑(井)數量;
(3)應對管井、井點降水、滲井及回灌井施工以井底地層控制的井孔,深度進行驗收。輕型井點的井深應大于設計文件規定深度500mm;
(4)應對濾料級配進行驗收,且含泥量不應大于3%;
(5)回灌井鋼管濾水管孔隙率不應小于20%,無砂水泥管濾水管孔隙率不應小于15%;
(6)回灌井實際填料量不應小于計算量的95%;
(7)排水溝、集水井的位置距坡腳不應小于300mm;
(8)抽排水含砂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粗砂含量應小于抽排水總重量的1/50000;
中砂含量應小于抽排水總重量的1/20000;
細砂含量應小于抽排水總重量的1/10000;
(9)隔水帷幕樁的28d試件抗壓強度、搭接寬度、樁長和樁徑不應小于設計文件要求;
(10)注漿隔水應對注漿體強度、隔水體厚度和范圍進行驗收。
2. 明挖法
(1)基坑應保持地下水位穩定在基底500mm以下;
(2)地下連續墻的鋼筋骨架和預埋件的安裝應無變形,預埋件應無松動和遺漏,并對標高、位置進行驗收;
(3)地下連續墻的裸露墻面應表面密實、無滲漏、空洞、漏筋、蜂窩,累計的面積不應超過單元槽段裸露面積的5%;
(4)作為永久結構的地下連續墻垂直度允許偏差應為1/300,臨時結構允許偏差應為1/150;
(5)應對土釘的布置形式、釘孔錨固砂漿強度、噴射混凝土強度、鋼筋網的規格、尺寸、網與土釘的連接進行驗收;
(6)應對錨桿的組裝安放、注漿、張拉值及鎖定值、注漿量、注漿壓力進行驗收;
(7)錨桿應進行抗拉和驗收試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抗拉試驗錨桿的加荷方式應為設計文件規定荷載的25%、50%、75%、100%、133%;
2驗收試驗錨桿的加荷方式應為設計文件規定荷載的25%、50%、75%、100%、120%;
3驗收試驗錨桿總位移量不應大于抗拉試驗錨桿總位移量。
(8)應對噴射混凝土強度進行驗收;
(9)鋼制橫撐安裝前應先拼裝,拼裝后兩段支點中心線偏差不應大于20mm。安裝后總偏心量不應大于50mm;
(10)鋼制橫撐應在土方挖至其設計文件規定的位置后安裝,應按設計文件要求對坑壁施加預應力,施加預應力應兩側同步、對稱、分級重復進行,預加軸力允許偏差應為±50kN,并應頂緊后固定。設有腰梁的橫撐,腰梁應連續,并應連接牢固且與樁體之間密貼,不密實處應使用不低于C20的細石混凝土墊實,支撐的拆除順序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
(11)基坑應自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開挖。放坡開挖基坑應隨基坑開挖的同時刷坡。邊坡應平順,坡度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地下連續墻或混凝土灌注樁圍護的基坑,應在混凝土或錨桿漿液達到設計文件要求的強度后開挖;土釘墻圍護應隨挖土隨做土釘;
(12)基坑用機械開挖至基底應預留0.2m~0.3m厚土層采用人工開挖,不應擾動基底土層,如發生超挖時應按設計文件要求處理;
(13)基底應經過驗槽后,方可進行結構施工;
(14)應對基坑回填土的土質、含水率進行驗收;
(15)基坑回填宜分層、水平機械壓實,壓實后的厚度應根據壓實機械確定,且不應大于0.3m;結構兩側應水平、對稱同時填壓;基坑分段回填接茬處,已填土坡應挖臺階,其寬度不應小于1.0m,高度不應大于0.5m;
(16)基坑位于道路下方時,基坑回填碾壓密實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的規定;
(17)應對施工縫、變形縫、后澆帶的形式、位置、尺寸、防水構造進行驗收;
(18)站臺板、軌頂風道、樓梯的車站內部結構施工宜在主體結構驗收完成后進行。
3. 蓋挖法
(1)支承柱的鉆孔樁成孔垂直度的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3%;
(2)臨時支承柱垂直度的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3%,作為結構永久立柱支承柱的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1%,且應小于15mm;
(3)應對支承梁和蓋板的結構形式、尺寸、安裝方式進行驗收;
(4)結構頂板的支架體系預拱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不應小于10mm;
(5)蓋挖結構采用土模時,應對土模的承載力、土質、含水量及土模結構進行驗收;
(6)支承柱與梁板、逆筑墻與梁板等節點處的做法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混凝土應密實、接縫整齊。
4. 礦山法
(1)應對管棚、超前小導管和超前錨桿所用鋼材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管棚內的注漿材料、注漿量、配合比及注漿壓力進行驗收;
(2)注漿加固終凝后應進行注漿效果檢查;
(3)應對土方開挖斷面輪廓線、中線、高程進行驗收,隧道不應欠挖;
(4)應核對邊墻基礎及隧底地層土質與設計文件符合情況,應無松散浮土;
(5)應對隧底加固處理方法進行驗收;
(6)隧道貫通平面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為±30mm,高程的允許偏差應為±20mm;
(7)鉆爆開挖施工中,爆破孔的數量、位置、深度應符合爆破方案的規定;
(8)鉆爆開挖施工中隧道不應欠挖,當圍巖完整、石質堅硬時,巖石突出部分侵入襯砌不應大于125px。仰拱以上1m斷面不應欠挖;
(9)隧道開挖過程中,每一次開挖后應及時觀察工作面,進行地質素描工作,工程地質及水文情況復雜的情況下,應采用超前炮孔和超前預報方法查明隧道洞身周圍和前方的地質狀況;
(10)土方開挖斷面尺寸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應采用人工或機械清除開挖面的松動巖塊、浮渣及堆積物;
(11)對基面有滲漏水的情況,應采用鑿槽、埋管等方法進行導引,應無明流水;
(12)錨桿應按設計文件要求打設,砂漿錨桿應設置墊板,墊板應與基面密貼;
(13)當噴射混凝土完成后,應布設測點,進行監控量測工作;
(14)噴射混凝土所用的細骨料,應按批進行檢驗,其顆粒級配、堅固性、氯離子含量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標準》JGJ52的規定,細度模數應大于2.5,含水率應為5%-7%;
(15)噴射混凝土所用的粗骨料宜用卵石或碎石,粒徑不應大于15mm且不小于5mm,含泥量不應大于1%。按批進行檢驗;
(16)噴射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進場時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速凝劑應進行水泥相容性試驗及水泥凈漿凝結效果試驗初凝時間不應超過5min,終凝時間不應超過10min;
2當使用堿性速凝劑時,不應使用活性二氧化硅石料。
(17)應對噴射混凝土拌合用水、配合比、強度進行驗收。用于檢查噴射混凝土強度的試件,可采用噴大板切割制??;
(18)當設計文件要求為抗滲混凝土時,應留置抗滲壓力試件;
(19)錨桿鉆孔數量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孔位、孔深和孔徑的允許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孔位允許偏差應為±150mm
2水泥砂漿錨桿孔深允許偏差應為±50mm,楔縫式錨桿孔深允許偏差應為0mm~+30mm,脹殼式錨桿孔深允許偏差應為0mm~+50mm;
3水泥砂漿錨桿孔徑應大于桿體直徑15mm,楔縫式錨桿孔徑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脹殼式錨桿孔徑應小于桿體直徑lmm~3mm。
(20)錨桿應進行抗拔試驗,同一批試件抗拔力的平均值不應小于設計文件要求的錨固力,且同一批試件抗拔力最低值不應小于設計文件要求錨固力的90%;
(21)格柵鋼架鋼筋的彎制、末端的彎鉤及型鋼鋼架的彎制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焊縫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不應有焊渣,鋼筋應無銹蝕;
(22)鋼架安裝的位置、接頭連接、縱向拉桿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鋼架安裝不應侵入二次襯砌斷面,開挖面不應有虛渣和積水;
(23)二次襯砌施工前應對初期支護及其凈空測量驗收,斷面尺寸的允許偏差應為-5mm;
(24)支架應進行穩定性檢算;
(25)模板支立前應清理干凈并涂刷隔離劑,鋪設應牢固、平整、接縫嚴密、不漏漿;
(26)當圍巖變形收斂前施做的拱墻模板拆除時,封頂和封口混凝土的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要求的強度。當圍巖變形收斂后施作的拱墻模板拆除時,封頂和封口混凝土的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要求的70%;
(27)應對初支和二襯背后回填注漿漿液配合比進行驗收;
(28)背后注漿應密實。
5. 盾構法
(1)管片出廠時的混凝土強度與抗滲等級應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出具產品合格證;
(2)應對鋼筋混凝土管片出廠時的抗彎性能、吊裝孔抗拔性能和檢漏測試結果技術指標進行驗收,并應出具抗彎性能、吊裝孔抗拔性能的物理力學性能檢測報告;
(3)混凝土管片外觀應無嚴重缺陷;
(4)管片出廠前,應對管片拼裝成環的尺寸偏差進行3環管片的水平方向預拼裝檢驗,管片水平拼裝允許偏差應符合規定;
(5)拼裝用管片的彈性密封墊、傳力緩沖襯墊及遇水膨脹橡膠條材料的粘貼應牢固、平整、嚴密、位置正確,不應有起鼓、超長、缺損現象;
(6)應對盾構始發和接收洞口段,地層加固范圍內加固體強度和滲透系數指標進行驗收;
(7)管片拼裝過程中,應對隧道軸線平面位置和高程進行驗收;
(8)管片螺栓產品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對管片螺栓材質與最小抗拉強度、螺母、平墊圈連接件的機械性能、管片螺栓及連接件防腐涂層的處理工藝與涂層厚度進行驗收;
(9)應對壁后注漿使用的原材料、漿液配合比、注漿壓力和注漿量進行驗收;
(10)管片結構表面應無貫穿裂縫,并對管片接縫質量進行驗收;
(11)襯砌結構不應侵入建筑限界。
3.14 冬期施工及冬期維護工程
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穩定低于5℃即進人冬期施工,當室外日平均氣溫連續5d高于5℃即解除冬期施工。
冬期施工工程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后方可實施。
3.14.1 地基基礎工程
1. 冬期施工的地基基礎工程,除應有建筑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外,尚應根據需要提出地基土的主要凍土性能指標。
2. 建筑場地宜在凍結前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礙物、地表積水,并應平整場地與道路。冬期應及時清除積雪,春融期應作好排水。
3. 對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控制坐標點、水準點及軸線定位點的埋設,應采取防止土基凍脹、融沉變位和施工振動影響的措施,并應定期復測校正。
4. 在凍土上進行樁基礎和強夯施工時所產生的振動,對周圍建筑物及各種設施有影響時,應采取隔振措施。
5. 靠近建筑物,構筑物基礎的地下基坑施工時,應采取防止相鄰地基土遭凍的措施。
6. 同一建筑物基槽(坑)開挖時應同時進行,基底不得留凍土層?;A施工中,應防止地基土被融化的雪水或冰水浸泡。
3.14.2 土方工程
凍土挖掘應根據凍土層的厚度和施工條件,采用機械、人工或爆破等方法進行,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人工挖掘凍土可采用錘擊鐵楔子劈凍土的方法分層進行;鐵楔子長度應根據凍土層厚度確定,且宜在300mm~600mm之間取值;
2. 機械挖掘凍土可根據凍土層厚度選用設備;
3. 挖掘完畢的基槽(坑)應采取防止基底部受凍的措施,因故未能及時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時,應在基槽(坑)底標高以上預留土層,并應覆蓋保溫材料;
4. 土方回填時,每層鋪土厚度應比常溫施工時減少20%~25%,預留沉陷量應比常溫施工時增加;
5. 冬期施工應在填方前清除基底上的冰雪和保溫材料,填方上層部位應采用未凍的或透水性好的土方回填。其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填方邊坡的表層1m以內,不得采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填筑;
6. 室外的基槽(坑)或管溝可采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凍土塊粒徑及含量應符合要求;
7. 室內的基槽(坑)或管溝不得采用含有凍土塊的土回填,施工應連續進行并應夯實。當采用人工夯實時,每層鋪土厚度不得超過200mm,夯實厚度宜為100mm~150mm;
8. 室內地面墊層下回填的土方,填料中不得含有凍土塊,并應及時夯實。填方完成后至地面施工前,應采取防凍措施;
9. 永久性的挖、填方和排水溝的邊坡加固修整,宜在解凍后進行。
3.14.3 地基處理
強夯施工技術參數應根據加固要求與地質條件在場地內經試夯確定,試夯應符合設計要求。
3.14.4 樁基礎
1. 樁基施工時。當凍土層厚度超過500mm,凍土層宜采用鉆孔機引孔,引孔直徑不宜大于樁徑20mm。
2. 樁基靜荷載試驗前,應將試樁周圍的凍土融化或挖除。試驗期間,應對試樁周圍地表土和錨樁橫梁支座進行保溫。
3.14.5 基坑支護
基坑支護冬期施工宜選用排樁和土釘墻的方法,應有保溫措施。
3.14.6 砌體工程
1.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磚、砌塊在砌筑前,應清除表面污物、冰雪等,不得使用遭水浸和受凍后表面結冰、污染的磚或砌塊;
(2)砌筑砂漿宜采用普通硅酸鹽水泥配制,嚴格按照配合比進行施工;
(3)現場拌制砂漿所用砂中不得含有直徑大于10mm的凍結塊或冰塊;
(4)石灰膏等材料應有保溫措施,遭凍結時應經融化后方可使用;
(5)砂漿拌合水溫不宜超過80℃,砂加熱溫度不宜超過40℃,且水泥不得與80℃以上熱水直接接觸;砂漿稠度宜較常溫適當增大,且不得二次加水調整砂漿和易性。
(6)冬期施工外加劑應根據工程情況及標準要求選用。
2. 砌筑間歇期間,宜及時在砌體表面進行保護性覆蓋,砌體面層不得留有砂漿。繼續砌筑前,應將砌體表面清理干凈。
3. 砌筑施工時,砂漿溫度不應低于5℃。
4. 當設計無要求,且最低氣溫等于或低于-15℃時。砌體砂漿強度等級應較常溫施工提高一級。
5. 采用氯鹽砂漿時,應對砌體中配置的鋼筋及鋼預埋件進行防腐處理。
6. 砌體采用氯鹽砂漿施工,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過1.2m,墻體留置的洞口,距交接墻處不應小于500mm。
7. 砂漿試塊的留置,除應按常溫規定要求外,尚應增設一組與砌體同條件養護的試塊,用于檢驗轉入常溫28d的強度。如有特殊需要、可另外增加相應齡期的同條件試塊。
3.14.7 鋼筋工程
1. 鋼筋調直冷拉溫度不宜低于-20℃。預應力鋼筋張拉溫度不宜低于-5℃。
2. 在負溫條件下冷拉后的鋼筋,應逐根進行檢查,其表面不得有裂紋和局部頸縮。
3. 鋼筋負溫焊接,可采用閃光對焊、電弧焊、電渣壓力焊等方法;當采用細晶粒熱軋鋼筋時,其焊接工藝應經試驗確定。當環境溫度低于-20℃時,不宜進行施焊。負溫進行電渣壓力焊時,接頭藥盒拆除時間宜延長2分鐘左右,接頭的渣殼宜延長5分鐘方可打渣。
4. 鋼筋張拉與冷拉設備、儀表和液壓工作系統油液應根據環境溫度選用,并應在使用溫度條件下進行配套校驗。
5. 當環境溫度低于-20℃時,不得對HRB400鋼筋進行冷彎加工。以避免在鋼筋彎點處發生強化,造成鋼筋脆斷。
6. 雪天或施焊現場風速超過三級風焊接時,應采取遮蔽措施,焊接后未冷卻的接頭應避免碰到冰雪。
3.14.8 混凝土工程
1. 冬期施工混凝土的攪拌
冬期施工預拌混凝土或遠距離運輸的混凝土的出機溫度不低于15℃,入模溫度不低于5℃。
2. 冬期施工混凝土的運輸與輸送機具
混凝土運輸與輸送機具應進行保溫或具有加熱裝置。泵送混凝土在澆筑前應對泵管進行保溫,并應采用與施工混凝土同配比砂漿進行潤滑、預熱?;炷吝\輸、輸送與澆筑過程中應進行測溫,其溫度應滿足熱工計算的要求。
3. 冬期混凝土的澆筑
(1)混凝土分層澆筑時,分層厚度不應小于400mm。在被上一層混凝土覆蓋前,已澆筑層的混凝土溫度應滿足熱工計算要求,且溫度不應低于2℃;
(2)混凝土施工時,應對混凝土出罐溫度、澆注溫度、入模溫度,以及養護期間的混凝土內部和大氣溫度進行測量,并做好記錄;
(3)澆筑混凝土應留設測溫孔或埋設測溫線,設專人進行測溫,混凝土的溫度降至0℃前,其抗壓強度不得低于抗凍臨界強度;
(4)混凝土澆筑完成后應及時采取保溫覆蓋措施,其保溫覆蓋厚度要根據使用材料經計算確定?;炷帘砻娓采w的保溫層,不應采用潮濕狀態的材料,也不應將保溫材料直接鋪蓋在潮濕的混凝土表面,新澆混凝土表面應鋪一層塑料薄膜。
4. 冬期混凝土的養護
(1)當室外最低溫度不低于-15℃時,地面以下的工程宜采用蓄熱法養護。對結構易受凍的部位,應加強保溫措施;
(2)對不易保溫養護且對強度增長無具體要求的一般混凝土結構,可采用摻防凍劑的負溫養護法進行養護;
(3)根據工程實際情況也可采用暖棚法、蒸汽加熱法,電加熱法等方法進行養護,但應采取降低能耗的措施;
(4)混凝土養護和越冬期間,不得直接對負溫混凝土表面澆水養護。
5. 冬期混凝土的試塊留置
冬期施工混凝土強度試件的留置,除按常溫規定留置外,尚應增加不少于2組的同條件養護試件。
3.14.9 鋼結構工程
1. 在負溫下進行鋼結構的制作和安裝時,應按照負溫施工的要求,編制鋼結構制作工藝規程和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2. 參加負溫鋼結構施工的電焊工應經過負溫焊接工藝培訓,并應取得合格證,方能參加鋼結構的負溫焊接工作。定位點焊工作應由取得定位點焊合格證的電焊工來擔任。
3. 鋼材及有關連接材料應附有質量證明書,性能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標準的要求。根據負濕下結構的重要性、荷載特征和連接方法,應按國家標準的規定進行復驗。
4. 負溫下鋼結構焊接用的焊條、焊絲應在滿足設計強度要求的前提下,選擇屈服強度較低、沖擊韌性較好的低氫型焊條,重要結構可采用高韌性超低氫型焊條。
5. 在負溫下露天焊接鋼結構時,應考慮雨、雪和風的影響。當焊接場地壞境溫度低于-10℃時,應在焊接區域采取相應保溫措施;當焊接場地環境溫度低于-3℃時,宜搭設臨時防護棚。嚴禁雨水、雪花飄落在尚未冷卻的焊縫上。
6. 在負溫下鋼結構安裝的質量應按設計及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3.14.10 保溫及屋面防水工程
1. 保溫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冬期施工應選擇晴朗天氣進行,不得在雪天和五級風及其以上或基層潮濕、結冰、霜凍條件下進行。
2. 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冬期施工最低溫度不應低于-5℃。
3. 外墻外保溫工程施工期間以及完工后24h內,基層及環境空氣溫度不應低于5℃。
4. 屋面干鋪的保溫層可在負溫下施工;采用瀝青膠結的保溫層應在氣溫不低于-10℃時施工;采用水泥、石灰或其他膠結料膠結的保溫層應在氣溫不低于5℃時施工。
5. 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施工氣溫不應低于-10℃時施工,雪天和五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施工。
6. 防水卷材采用熱熔法施工時氣溫不應低于-10℃,采用冷粘法施工時氣溫不得低于5℃。
7. 屋面的保護層應在氣溫不低于5℃施工,保護層的混凝土應與商品混凝土廠家溝通,盡量不摻加粉煤灰,控制混凝土的坍落度,不能出現泌水現象。要做好保溫覆蓋工作,防止出現起砂、起皮現象。
3.14.11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
1. 外墻飾面板、飾面磚采用濕貼法作業時,不宜進行冬期施工。
2. 室內抹灰,塊料裝飾工程施工與養護期間的溫度不應低于5℃。
3. 冬期抹灰及粘貼面磚所用砂漿應采取保溫、防凍措施。室外用砂漿內可摻入防凍劑,其摻量應根據施工及養護期間環境溫度經試驗確定。
4. 油漆、刷漿、裱糊、玻璃工程應在采暖條件下進行施工。當需要在室外施工時,其最低環境溫度不應低于5℃。
3.14.12 市政工程冬期施工
道路、橋梁、軌道交通工程除按上述規定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路基不得用含有凍土塊的土料填筑。次干路以下道路填土材料中凍土塊最大尺寸不得大于250px,凍土塊含量應小于15%。
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的瀝青混合料面層在施工溫度低于5℃時,應停止施工。
瀝青混合料施工時,應視瀝青品種、標號,比常溫適度提高混合料攪拌與施工溫度。
冬期施工時,預制構件應在封閉工廠內制作,施工作業環境溫度不低于5℃。
冬期不宜進行預制墩柱、蓋梁的現場安裝施工。
壓漿過程結構混凝土的溫度不得低于5℃,否則應采取保溫措施。
3.14.13 冬期維護工程
1. 對于有越冬維護要求的工程,在入冬前均應編制越冬維護方案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后方可實施。
2. 停工的工程項目,要盡可能施工到便于越冬維護的部位,然后再停止施工。
3. 入冬前將所有支撐在地面上的模板支撐全部拆除,結構上的支撐應盡量拆除,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時,要檢查支撐是否牢固,支撐處不能有存水,且保證支撐處不因凍脹而破壞。
4. 地溝、地下室、池、槽等地下結構要做好保溫、防凍的措施。
5. 地梁若沒按設計要求做防凍處理的應挖空,防止凍脹。
6. 工程上預留的鋼筋,應采用塑料布包裹或套PVC管保護等防腐措施?,F場鋼筋應進行覆蓋,防止銹蝕。
7. 暖封閉的工程門窗洞口要做好保溫、封閉工作,盡量少留出入口。
8. 越冬維護的保溫材料及覆蓋厚度要經過計算確定。
9. 安排專職人員進行氣溫觀測并做記錄,及時接收天氣預報,防止極端天氣的發生,做好應急處理預案。
10. 石灰及石灰、粉煤灰穩定土(粒料、鋼渣)類基層,宜在進入冬期前30~45d停止施工,不得在冬期施工。水泥穩定土(粒料)類基層,宜在進入冬期前15~30d停止施工。當上述材料養護期進入冬期時,應在基層施工時向基層材料中摻入防凍劑。
11. 工程復工時,應先按圖紙對標高、軸線進行復測,并應與原始記錄對應檢查,當偏差超出允許限值時,應分析原因。提出處理方案,經與設計、建設、監理等單位商定后,方可復工。
4.1 基坑工程
4.1.1 基坑支護及開挖符合規范、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槽開挖深度較大或存在邊坡塌方危險采取相應有效支護措施;自然放坡的坡率符合規范及專項方案設計要求。
4.1.2 基坑施工時對主要影響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和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3 基坑周圍地面排水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4 基坑地下水控制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5 基坑周邊荷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坑邊堆置土、料具等荷載不超過基坑支護設計許可要求,施工機械與基坑邊沿的安全距離符合設計要求。
4.1.6 基坑監測項目、監測方法、測點布置、監測頻率、監測報警及巡視檢查符合規范、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7 基坑內車輛坡道及作業人員上下專用梯道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安全防護開挖深度超過2米及以上的基坑周邊按規范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基坑內作業人員上下專用梯道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
4.1.8 基坑坡頂地面無明顯裂縫,基坑周邊建筑物無明顯變形,沉降、變形數據應在允許范圍內。
4.2 腳手架工程
4.2.1 一般規定
1. 作業腳手架底部立桿上設置的縱向、橫向掃地桿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 連墻件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 立桿間距、水平桿步距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 剪刀撐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5. 架體基礎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 架體材料和構配件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規定進行抽樣復試。
7. 腳手架嚴禁超載使用。
8. 架體的封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9. 腳手架上腳手板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10. 可調托撐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應小于5mm。
11. 單、雙排腳手架拆除作業應由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連墻件應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兩步時,應增設連墻件加固。
4.2.2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
1. 附著支承結構(包括附墻支座、懸臂梁及斜拉桿等)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 附著腳手架必須具有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裝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產品說明書)的要求。
3. 構造尺寸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1)架體高度不應大于5倍樓層高;
(2)架體寬度不應大于1.2m;
(3)直線布置的架體支承跨度不得大于7m,折線或曲線布置的架體,相鄰兩主框架支撐點處的架體外側距離不得大于5.4m;
(4)架體的水平懸挑長度不應大于2m,且不得大于跨度的1/2;
(5)架體全高與支承跨度的乘積不得大于110m2。
4. 物料平臺不得與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各部位和各結構構件相連,其荷載應直接傳遞給建筑工程結構。
5.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升降操作應符合規范的規定。
6. 架體升降到位后,應及時按使用狀況要求進行附著固定,在沒有完成架體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離崗或下班。
7. 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架體升降到位固定后,應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 風速8m/s及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濃霧、雷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
4.2.3 懸挑式腳手架
1. 懸挑梁設置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懸挑梁與建筑結構連接應采用水平形式,固定在建筑梁板混凝土結構上,水平錨固段應大于懸挑段的1.25倍,與建筑物連接可靠;
(2)懸挑梁和建筑物的固定可采用兩道及以上預埋U型圓鋼或螺栓扣環,兩道預埋的扣環應設置在懸挑梁的端部。預埋U型拉環應使用HPB235級鋼筋,其直徑不宜小于16mm,固定U型扣環的樓板厚度不應小于120mm,否則應采取加固措施;
(3)采用預埋U型圓鋼扣環的,應在懸挑梁調整好位置后從兩個不同方向楔緊,并固定。采用預埋U型螺栓扣環的,應在懸挑梁調整好位置后用壓板雙螺母固定,螺栓絲口外露不應少于3扣;
(4)懸挑腳手架的拉索柔性材料僅作安全儲備措施,不得作懸挑結構的受力構件;
(5)U型圓鋼吊環預埋處的混凝土應達到設計強度時方可懸拉拉索;
(6)預埋U型圓鋼扣環、吊環埋入混凝土的錨固長度應根據設計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30d,并應焊接或綁扎在主筋上。
2. 懸挑腳手架的搭設要求
(1)懸挑腳手架每段搭設高度不宜大于20m;
(2)懸挑腳手架立桿底部與懸挑型鋼連接應有固定措施,防止滑移;
(3)懸挑架步距不應大于1.8m。立桿縱向間距不宜大于1.5m;
(4)懸挑腳手架的底層和建筑物的間隙應封閉防護嚴密,以防墜物;
(5)與建筑主體結構的連接應采用剛性連墻件。連墻件間距水平方向不應大于6m,垂直方向不應大于4m;
(6)懸挑腳手架在下列部位應采取加固措施:
架體立面轉角及開口型腳手架的開口端;架體與塔吊、電梯、物料提升機、卸料平臺等設備相交的開口端;
其他特殊部位;
(7)懸挑腳手架的其他搭設要求,按照落地式腳手架規定執行。
4.2.4 落地式腳手架
(1)立桿基礎,縱、橫向掃地桿設置和固定,基礎排水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方案要求;
(2)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方式、連墻件(拋撐)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搭設高度超過24米的雙排,采用剛性連墻件與建筑結構可靠連接;
(4)立桿、縱向水平桿、橫向水平桿間距、縱橫向剪刀撐、斜撐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方案要求。
4.2.5 高處作業吊籃
1. 各限位裝置齊全有效。
2.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
3. 吊籃內作業人員不應超過2人,作業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且必須保證安全繩獨立設置。
4. 安全繩的設置和使用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安全繩與工作繩應分開設置。
5. 吊籃懸掛機構支架設置符合產品說明書、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 吊籃配重件重量和數量符合說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2.6 操作平臺
1. 移動式操作平臺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2. 落地式操作平臺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3. 懸挑式操作平臺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3 起重機械
4.3.1 一般規定
1. 起重機械的備案、租賃符合要求。
2. 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符合要求。
3. 起重機械驗收符合要求。
4. 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5. 起重機械的基礎、附著符合使用說明書、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6. 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靈敏、可靠;主要承載結構件完好;結構件的連接螺栓、銷軸有效;機構、零部件、電氣設備線路和元件符合相關要求。
7. 起重機械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符合規范要求。
8. 按規定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和使用前向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 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符合相關要求。
10. 在風速達到10.8m/s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裝作業。重新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各種安全裝置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在風速達到8.0m/s及以上大風時,禁止起重機械及垂直運輸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禁止吊運大模板等大體積物件。
11. 建筑起重機的變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4.3.2 塔式起重機
1. 作業環境符合規范要求。多塔交叉作業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規范及專項方案要求。
2. 塔式起重機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裝置等安全裝置符合規范要求。
3. 吊索具的使用及吊裝方法符合規范要求。
4. 按規定在頂升(降節)作業前對相關機構、結構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5. 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并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6. 塔式起重機租賃、安裝、使用、維保、拆除逐步實施“一體化”管理,其相關流程見附件。
4.3.3 施工升降機
1. 防墜安全裝置在標定期限內,安裝符合規范要求。
2. 按規定制定各種載荷情況下齒條和驅動齒輪、安全齒輪的正確嚙合保證措施。
3. 附墻架的使用和安裝符合使用說明書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 層門的設置符合規范要求。
5. 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并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6. 地基應澆制混凝土基礎,必須符合施工升降機使用說明書要求,說明書無要求時其承載能力應大于150kPa,地基上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10mm,并應有排水設施。
7. 應保證升降機的整體穩定性,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筑物外墻面的距離宜選用說明書提供的較小的安裝尺寸。
8. 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樓層編號標志燈。
9. 升降機安裝后,應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墻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應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經試驗合格簽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10. 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一年。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
11. 升降機安裝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升降機在使用中每隔3個月,應進行—次墜落試驗。試驗程序應按說明書規定進行,梯籠墜落試驗制動距離不得超過1.2m;試驗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由專門人員進行復位。
12. 升降機在風速10.8m/s及以上大風、大雨、大霧以及導軌架、電纜等結冰時,必須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到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升降機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
4.3.4 物料提升機
1. 安全停層裝置齊全、有效。
2. 鋼絲繩的規格、使用符合規范要求。
3. 附墻符合要求。纜風繩、地錨的設置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纜風繩、附墻裝置不得與腳手架連接,不得用鋼筋、腳手架鋼管等代替纜風繩。
4.4 模板支撐體系
4.4.1 按規定對搭設模板支撐體系的材料、構配件進行現場檢驗,扣件抽樣復試。模板支架基礎或支撐層符合專項施工方案及規范要求。
4.4.2 模板支撐體系的搭設和使用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4.3 混凝土澆筑時,必須按照專項施工方案規定的順序進行,并指定專人對模板支撐體系進行監測。
4.4.4 模板支撐體系的拆除符合規范及專項施工方案要求。
4.4.5 已拆除了模板的結構,應在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值后方可承受全部設計荷載。若在未達到設計強度以前,需在結構上加置施工荷載時,應另行核算,強度不足時,應加設臨時支撐。
4.4.6 遇6級或6級以上大風時,應暫停室外的高處作業。雨、雪、霜后應先清掃施工現場,方可進行工作。
4.4.7 拆除有洞口模板時,應采取防止操作人員墜落的措施。洞口模板拆除后,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有關規定及時進行防護。
4.5 臨時用電
4.5.1 按規定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履行審核、驗收手續
1.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依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以下和設備總容量在50kW以下者,應制定安全用電和電氣防火措施。
2. 臨時用電組織設計及變更時,必須履行“編制、審核、批準”程序,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組織編制,經相關部門審核及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實施。變更用電組織設計時應補充有關圖紙資料。
3. 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經編制、審核、批準部門和使用單位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符合相關要求
1. 臨時用電工程定期檢查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應履行復查驗收手續。
2. 臨時用電工程應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時,應復查接地電阻值和絕緣電阻值。
4.5.3 施工現場配電系統符合規范要求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專用的電源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五線制低壓電力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三級配電系統。
2. 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
3. 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
4. 接地接零、防雷措施符合要求。
4.5.4 配電設備、線路防護設施設置符合規范要求
在施工現場采用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符合安裝要求,箱體及箱門做接零保護,符合一機、一閘、一箱、一漏,電箱要求有門、有鎖、有防雨措施,漏電保護器參數匹配、檢測靈敏,配電箱安裝符合要求,專用變壓器的供電的TN-S接零保護系統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與保護零線連接。保護零線應由工作接地線、配電室(總配電箱)電源側零線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施工現場與外電線路共用同一供電系統時,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保護應與原系統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零,另一部分設備做保護接地。采用TN系統做保護接零時,工作零線(N線)必須通過總漏電保護器,保護零線(PE線)必須由電源進線零線重復接地處或總漏電保護器電源側零線處,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護系統。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外電防護線路與在建工程及腳手架、起重機械、場內機動車道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要求設計,要求有安全距離有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搭設符合規范要求。
4.5.5 漏電保護器參數符合規范要求
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偱潆娤渲新╇姳Wo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
4.5.6 現場照明
照明線路和安全電壓為36V或24V(我國規定:工頻有效值的額定值有42V、36V、24V、12V和6V。凡特別危險環境使用的攜帶式電動工具應采用42V安全電壓;凡有電擊環境使用的手持照明燈和局部照明燈應采用36V或24V安全電壓)。線路架設使用符合規范要求,照明用電和動力用電不能混用,特殊場所、手持照明燈具必須使用安全電壓,陰暗作業場所、通道口設置照明或應急疏散照明燈。
4.6.1 總平面布局的防火原則:
1. 施工現場不同功能的建筑和設施宜相對獨立布置。
2.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可燃物堆場等盡量遠離明火或火災危險性較大部位。
3. 在建工程內嚴禁人員住宿,嚴禁設置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4. 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的,必須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4.6.2 臨時建筑、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
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2. 其它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3. 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
4.6.3 臨時消防設施
1.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2. 室內、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要根據建筑體量確定,消防總水量要考慮室內外用水量的疊加。
3. 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
4. 高層建筑要設置高層消防水源。
4.6.4 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1.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2.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進行覆蓋或隔離。
3.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4.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5. 儲裝氣體的罐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損的乙炔瓶。
6. 氣瓶應遠離火源,與火源的距離不應小于10m,并應采取避免高溫和防止暴曬的措施。
4.6.5 消防安全管理
1. 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消防管理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義務消防隊,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管理責任。
2. 施工單位現場應存儲必要的消防應急物資。
3.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防火技術方案。
4. 施工單位應編制施工現場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5. 施工單位應組織滅火及應急疏散演練。
4.7安全防護
4.7.1 洞口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小于500㎜時,應采取封堵措施;當垂直洞口短邊邊長大于或等于500㎜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設置擋腳板;當非垂直洞口短邊尺寸為25mm~500㎜時,應采用承載力滿足使用要求的蓋板覆蓋,蓋板四周擱置應均衡,且應防止蓋板移位;當非垂直洞口短邊邊長為500㎜~1500㎜時,應采用專項設計蓋板覆蓋,并應采取固定措施;當非垂直洞口短邊長大于或等于1500mm時,應在洞口作業側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洞口應采用安全平網封閉。
4.7.2 臨邊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臨邊作業的防護欄桿應由橫桿、立桿及不低于180㎜高的擋腳板組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防護欄桿應為兩道橫桿,上桿距地面高度應為1.2m,下桿應在上桿和擋腳板中間設置。當防護欄桿高度大于1.2m時,應增設橫桿,橫桿間距不應大于600㎜;防護欄桿立桿間距不應大于2m。
4.7.3 有限空間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生產區域內的各種筒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豎井、地下通道、挖孔樁、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的作業均屬于有限空間作業。
2.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情況,辨識有限空間危險源,制定控制措施,公示危害因素,設置警示標志,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有限空間內。
3. 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內應配備相應的檢測和報警儀器,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防護用品。
4. 應每日辦理有限空間施工作業證,作業證有效時限最長為一天,應注明作業起始時間,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寫明危險源及對應措施。
5. 作業前,必須先檢查有限空間內部是否存有可燃、有毒有害或有可能引起窒息的氣體,符合安全要求方可進入。
6. 有限空間作業時,入口處應設專人監護,電源開關應在監護人伸手可操作位置。
7. 有限空間內作業時,應設置滿足施工人員安全需要的通風換氣、防止火災、塌方和人員逃生等設備設施。
4.7.5 人工挖孔樁作業防護符合規范要求。
4.8 市政地鐵暗挖隧道及盾構施工安全
4.8.1 豎井施工
1. 作業場地應設置截、排水設施,施工區域及周邊應排水良好,不得有積水。
2. 豎井開挖應設置鎖口圈梁。井口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于1.2米安全柵欄和安全門,掛設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
3. 豎井周圍渣土倉應與井口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格控制渣土堆放高度,并應及時外運,嚴禁在井口周邊超限堆放。
4. 豎井開挖應嚴格控制開挖進尺、及時施工初期支護,保證初期支護及時封閉。
5. 做好豎井開挖面水平收斂和地層穩定性的超前地質預報和監控量測。
6. 豎井內應設置集水井,并安設抽排水設備,以便積水時能及時排除。
7. 豎井開挖一定深度后應設置送風管,保證豎井內空氣新鮮。
8. 豎井開挖期間如遇存在有害氣體的地層,應及時進行有害氣體監測。
9. 井內潮濕時,施工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應急照明。
10. 當豎井施工期間發生支護結構嚴重變形、局部坍塌、突水時,施工人員應立即撤出,并進行事故報告。豎井內必須設置應急逃生通道,可設置繩梯。
4.8.2 洞口工程
1. 洞口施工前,先清理洞口上方及側方可能滑塌的危石等。洞口截、排水系統應在進洞前完成,并與路基排水順接。
2. 洞口施工應釆取措施保護周圍建(構)筑物、洞口附近交通道路。
3. 洞口邊、仰坡上方應設防護欄桿,防護欄桿離開挖線距離不小于1m,并掛設安全警示標識、標牌。洞口施工應對邊、仰坡變形進行監測。
4. 洞口開挖應先支護后開挖、自上而下分層開挖、分層支護;不得掏底開挖或上下重疊開挖。陡峭、高邊坡的洞口應根據設計和現場需要設安全棚、防護欄桿或安全網,危險段應采取加固措施。
5. 洞口開挖宜避開雨季、融雪期及嚴寒季節。
4.8.3 洞身開挖
1. 應根據隧道長度、斷面大小、結構形式、工期要求、機械設備、地質條件、圍巖等級、設計要求等,選擇適宜的開挖方案。采用全斷面法、臺階法、CD法、CRD法、導洞法等施工方法開挖,應滿足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2. 施工中須嚴控隧道開挖進尺及安全步距。臺階法施工上臺階每循環開挖進尺不應大于1榀鋼架間距。臺階下部斷面一次開挖長度與上部斷面相同,也不應大于一榀鋼架間距。臺階法上下臺階開挖工作面應保持3-5m距離。
3. 全斷面施工時,地質條件較差地段應對圍巖進行超前支護或預加固。雙側壁導坑法施工時,左右導坑前后距離不宜小于15m,導坑與中間土體同時施工時,導坑應超前30-50m。
4. 仰拱應分段開挖,限制分段長度,控制仰拱開挖與掌子面的距離;開挖后應立即施作初期支護。
5. 棧橋等架空設施基礎應穩固;橋面應做防側滑處理;兩側應設限速警示標志,車輛通過速度不得超過5km/h。
6. 涌水段開挖宜采用超前鉆孔探水,查清含水層賦水性、補給條件、涌水量等情況,制定突涌地下水災害防治預案。
4.8.4 初期支護
1. 當圍巖地質條件較差時應選擇超前支護及掌子面預加固等措施。
2. 初期支護應合理選擇噴射混凝土、錨桿、鋼格柵、鋼筋網、連接筋等組合支護型式,支護型式的選擇及施工工藝參數應在綜合分析圍巖類型、斷面尺寸、隧道埋深、初始應力場等各種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3. 做好洞內拱頂沉降和硐室水平收斂的監控量測工作。建設單位應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制定完善的隧道監測方案,對隧道開展全面觀測工作。
4. 噴射混凝土前應清除工作面松動的巖石,確認作業區無塌方、落石等危險源存在;施工過程中噴嘴前及噴射區嚴禁站人;噴嘴在使用與放置時均不得對著人,噴射下風向不得有人。
5. 噴射混凝土作業中如發生輸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時,必須依次停止投料、送風和供水。噴射混凝土作業人員應佩戴防塵口罩、防護眼鏡、防護面罩等防護用具。
6. 作業平臺穩定牢固、安全防護到位,作業時應照明充足;錨桿安設后不得隨意敲擊,其端部在錨固材料終凝前不得懸掛重物。
7. 鋼拱架搬運應固定牢靠,防止發生碰撞和掉落;架設時不得利用裝載機作為作業平臺;鋼架節段之間應及時連接牢固,防止傾倒,鋼架背后的空隙必須用噴射混凝土充填密實,鋼架安裝完成后應及時施工鎖腳錨管,并與之連接牢固,鋼架底腳嚴禁懸空或置于虛碴上。
8. 仰拱超前拱墻混凝土施工的超前距離,宜保持3倍以上襯砌循環作業長度。仰拱和底板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100%后方可允許車輛通行。
4.8.5 襯砌作業
1. 軟弱圍巖及不良地質隧道的二次襯砌應及時施作;工作臺車須專項設計、驗收。
2. 防水板的臨時存放點應設置消防器材及防火安全警示標志;施工時嚴禁吸煙,作業面的照明燈具嚴禁烘烤防水板。
3. 鋼筋焊接作業時應在防水板一側設阻燃擋板,襯砌鋼筋安裝過程中應采取臨時支撐等防傾倒措施,臨時支撐應牢固可靠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4. 襯砌臺車應經專項設計,襯砌臺車、臺架組裝調試完成應組織驗收。臺車內輪廓兩端設反光貼,操作平臺滿鋪腳手板,設樓梯,臨邊設1.2m高防護欄桿。
5. 臺車軌道基面應堅實平整,嚴禁一側軟一側硬;臺車移動過程中,應緩慢平穩,嚴禁生拉硬拽。臺車就位后,應用靴鐵剎住車輪。
6. 澆筑混凝土前,應逐個檢查千斤頂,確保每個絲杠已擰緊,每個液壓千斤頂已卸壓。
7. 混凝上澆注過程中,應控制澆筑速度,對稱澆注,兩側混凝土高差不得超過1m;擋頭板與防水板、臺車間接觸面應緊密,擋板支撐應穩固。
8. 拆除拱架、墻架和模板時,承受圍巖壓力的拱、墻以及封頂和封口的混凝土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不承受外荷載的拱、墻混凝土強度應達5.0Mpa。
4.8.6 隧道內供風、供電、給排水
1. 隧道內電力線路應采用220/380V三相五線系統,按照“高壓在上、低壓在下,干線在上、支線在下,動力在上、照明在下”的原則,在隧道一側分層架設,線間距150mm。電力線路采用膠皮絕緣導線,每隔15m用橫擔和絕緣子固定。110V以下線路距地面不小于2m,380V線路距地面不小于2.5m。作業地段照明電壓不得大于36V,成洞地段照明電壓可采用220V,應急照明燈宜不大于50m設置一個。
2. 隧道內通風管與水管布設在與電力線路相對的一側,通風管距離地面不宜小于2.5m。隧道掘進長度超過15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機應裝有保險裝置,發生故障時可自動停機。送風式通風管距掌子面不宜大于15m,排風式風管距掌子面不宜大于5m。
3. 施工供水的蓄水池不得設于隧道正上方,且應設有防滲漏措施、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寒冷地區冬期施工時,應有防凍措施。
4. 高壓風、水管及排水管采用法蘭盤連接,每隔10m采用角鋼支架固定在隧道邊墻上。
4.8.7 地鐵盾構施工安全
1. 施工準備階段
(1)施工前,根據工程的地質條件、隧道斷面大小、工作井圍護結構形式、周圍環境等因素,對盾構工作井端頭進行合理加固。掘進前,應監測加固體的強度、抗滲性能,合格后方可始發掘進;
(2)盾構設備吊裝應根據盾構設備部件的最大重量和尺寸選用吊裝符合安全要求的設備。起吊前,應對吊具和鋼絲繩的強度、地基吊裝承載力、盾構工作井結構、地下管線等應進行驗算校核,并根據驗算結果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吊裝作業時,各大型部件應選擇合理的吊點吊運,吊裝應平穩,嚴禁起吊速度過快和吊件長時間在空中停留,吊裝作業應由專人負責指揮;
(3)盾構組裝完成后,應對各項系統進行空載調試然后再進行整機空載調試;
(4)盾構機后配套設備選型應滿足隧道長度、轉彎半徑、坡度、列車編組荷載等指標的安全要求;
(5)隧道內各個后配套系統必須布置合理,機車運輸系統、人行系統、配套管線在隧道斷面上布置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間距,嚴禁發生交叉。機車車輛距隧道壁、人行通道欄桿及隧道其他設施不得小于500px,人行走道寬度不得小于1750px。
2. 盾構始發
(1)始發前必須驗算盾構反力架及其支撐的剛度和強度,反力架必須牢固的支撐在始發井結構上;
(2)始發前必須對刀盤不能直接破除的洞門圍護結構進行拆除。拆除前應確認工作井端頭地基加固和止水效果良好,拆除時,應將洞門圍護結構分成多個小塊,從上往下逐個依次拆除,拆除作業應迅速連續;
(3)洞門圍護結構拆除后,盾構刀盤應及時靠上開挖面;
(4)盾構始發時必須在洞口安裝密封裝置,并確保密封止水效果。盾尾通過洞口后,應立即進行補充二次注漿,盡早穩定洞口;
(5)盾構始發時必須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