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建協字[2019]11號
各會員企業、相關單位:
為了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強化我市質量文化,大力弘揚工匠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建設工程創優激勵機制,鼓勵建筑施工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項目管理,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經研究決定,恢復我市建設工程“龍河杯”獎(市優質)評選活動。自2020年開始評定,具備申報條件的會員企業,
按照評選辦法的要求提前做好準備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廊坊市“龍河杯”獎(市優質)評選辦法
廊坊市建筑業協會
2019年10月20日
主題詞:龍河杯 通知
發:各會員企業 2019年10月20日印發
附件:
廊坊市“龍河杯”獎(市優質)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質量發展是興國之道,強國之策,質量反映一個企業和產業的核心競爭力,為強化我市質量文化,大力弘揚工匠精神,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質量,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建筑工程“龍河杯”獎(市優質)評選辦法:
一、“龍河杯”獎是我市建設工程質量的最高獎,工程質量應達到我市的領先水平,倡導提升工程質量管理的系統性、科學性和經濟性,宣傳和表彰設計優、質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術先進、節能環保的工程項目。評選堅持“優中選優、寧缺毋濫”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不設名額限制。
二、“龍河杯”獎的評選工作,由建筑業協會和市住建局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在公眾媒體上進行公示后上報市住建局備案。
三、“龍河杯”獎工程由協會會員單位自愿申報,經市(縣)住建局或有關單位推薦,方可參加評選活動。
四、“龍河杯”獎作為河北省安濟杯獎工程申報的必要條件之一,作為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積分內容等。
第二章 評選范圍
“龍河杯”獎評選工程應是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擴)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
(一)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或2500平方米以上的群體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投資6000萬元以上的學校、醫院、科研、文體、廠(礦)區等群體建筑工程;
(四)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構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住宅。
(二) 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單體裝配式住宅和用地規模在18000平方米以上的新農村建設項目。
三、工業交通水利工程
(一)投資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大型設備及工藝管道安裝等,其建安工程量在400萬元及其以上的安裝工程項目。
(二)電力工程
1、火電廠:單機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變電站:電壓等級220千伏及以上;
3、線路安裝:電壓等級220千伏,30公里及以上;
4、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其它電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服務區;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級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中型橋梁或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立交橋;
5、應用新技術、新工藝較廣且總價在500萬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養護工程;
6、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鐵路、機場、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水庫、泵站、大壩、堤防、輸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園林工程
(一)橋面面積1.8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橋或12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長250米以上或單跨50米以上橋梁工程;
(三)長度5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橋;
(四)長度5公里以上的軌道交通及附屬工程;
(五)日供水3萬噸以上的供水廠或日處理3萬噸以上的污水處理廠;
(六)占地3萬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建筑工程;
(七)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五、凡是本協會會員企業在廊坊市境內施工的工程及本協會會員企業在外地施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均可參加“龍河杯”獎評選活動。
六、下列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保密工程;
(二)已經參加過“龍河杯”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三)違法違規建設工程;
(四)由于設計、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質量、安全隱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五)申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工程,以及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申報“龍河杯”獎的工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各種建設手續齊全,符合法定建設程序。
二、工程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備案,經過一年以上使用,沒有發現質量缺陷和質量隱患,未發生過質量投訴事件。
三、結構工程質量應達到河北省結構優質中對實體質量和技術資料的要求。
四、申報單位應堅持過程精品并具有完善的過程控制措施。
五、工業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園林工程還要求具備獨立和完善的功能,其各項技術指標、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應達到本市先進水平。
六、住宅小區及組團除符合本章一至四條要求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小區總體設計符合城市規劃有關規定標準的要求;
(二)公共配套設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章第六條要求外,入住率應在50%以上,無業主投訴和不良反應,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科技創新,獲得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或科技示范工程;
(二)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用,施工中采用“建筑業10項新技術”不少于3項;
(三)獲得新工法或BIM應用、QC小組管理獎;
(四)裝配式住宅、通過綠色建筑評比驗收的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
八、申報的外地工程,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具有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對申報項目的綜合評價意見。
第四章 申報形式
申報“龍河杯”獎可以采取獨立、聯合等形式,申報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申報單位是指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擔了主體結構和部分裝修裝飾的施工;在交通水利、市政園林工程中,承擔了主體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在以土建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主廠房和其它與生產相關的主要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在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中,承擔了主要生產設備和管線、儀器、儀表的安裝。
二、聯合申報是指兩家及其以上企業以聯合體名義承包一項工程,并簽訂聯合承包合同的。
三、參建單位是指與總承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的獨立法人單位,要求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應占工程總量的10%以上。
第五章 申報程序
“龍河杯”獎工程的申報程序:
一、凡申請加入建筑業協會,履行會員義務的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均可向廊坊市建筑業協會申報“龍河杯”獎。
二、申報“龍河杯”獎工程的承建企業要將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資料匯總后填入《龍河杯申報表》,一同申報。申報表報至市建筑業協會。
“龍河杯”獎工程評選活動,每年舉辦一次。申報、復查及評審時間,以建筑業協會通知為準。
三、市建筑業協會對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工程進入評審程序。
(一)申報資料的內容:
1、達到河北省結構優質中對實體質量和技術資料的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2、《 龍河杯獎申報表》一份;
3、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資料掃描件一份;
4、承建工程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5、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彩照6張;
6、各申報單位將以上資料刻錄成電子光盤,與紙質資料一并上報,具體申報格式(以具體通知為準)。
(二)對申報資料的要求:
1、“龍河杯”獎申報表中需由相關單位簽署意見的欄目,應寫明對工程質量的具體評價意見。
2、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辨認;
3、申報資料準確、真實,如有變更,建設單位應出具變更證明。
第六章 工程復查及評審
建筑業協會組織復查小組對符合申報要求的工程進行現場復查。并形成完整的復查記錄和評價結論;復查小組由住建局質量監督部門監督員一名和建筑業專家庫配套的專業技術人員3-5人組成。
一、工程質量復查程序及內容
(一) 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施工和質量情況的介紹。
(二)聽取使用單位或用戶的意見。
(三) 查閱工程建設的前期文件、施工技術資料及竣工驗收資料等。
(四) 各專業對實體工程質量檢查。
復查小組對(1--4)復查內容要進行量化打分(打分表詳見附表),凡實際得分出現0分項或累計得分率低于60%者為否決項。
(五)復查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復查報告。復查報告要對工程的整體質量狀況做出綜合評價。并填報受檢工程復查排序表。
二、評審
現場復查后,建筑業協會從建筑業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委員4-6人。
評審委員會通過聽取復查組匯報,審查申報資料、質詢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出龍河杯獎工程,評選結果在“建筑業協會網站”及有關媒體上公示7天。
建筑業協會將評審結果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七章 表 彰
建筑業協會向獲評龍河杯獎工程的承建單位頒發“龍河杯”獎牌、證書,向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頒發獲獎證書。
建筑業協會面向社會表彰建筑施工企業的創優業績。評定結果在建筑業協會和住建局官網等公眾媒體予以公布。
第八章 紀律及監督機制
龍河杯復查工作嚴格執行“龍河杯復查否決條件及復查工作標準”。
一、申報企業和推薦單位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獲獎資格,否則,一經查出收回獎牌、證書,撤銷獲獎資格并取消一年內評優、評先資格。
二、工程復查人員和評審委員,要秉公執法,廉潔自律,遵守法紀,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直至撤銷工程復查和評審資格,取消建筑業專家資格,并將違紀行為通知所在單位。
三、現場復查工作結束后,受檢單位填寫《廊坊市建設工程“龍河杯”獎現場復查意見反饋表》,直接向市廊坊市建筑業協會反饋。
四、復查專家組接受評審委員會考核,考核結果在建筑業協會存檔并作為以后選拔使用的依據。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龍河杯”獎牌和獲獎證書,如有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評審工作接受住建局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一、對已獲得龍河杯獎稱號的工程,若發現主體結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或隱患,廊坊市建筑業協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可做出撤消該龍河杯工程獎稱號的決定,收回獎杯和證書。
二、本辦法由廊坊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廊坊市建筑工程龍河杯獎(市優質工程)評選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一、龍河杯獎申報表
二、龍河杯獎(市優質工程)復查的否決條件。
三、龍河杯獎(市優質工程)復查量化打分表
廊坊市建筑業協會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日